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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及时纠正,实质是捍卫司法公开的完整性与严肃性,防止司法公开从“全面公开”滑向“选择性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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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市民在手机上浏览“中国裁判文书网”。图/IC photo

新京报社论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文书中,部分文书的审判人员姓名被隐去,案号被模糊处理引发舆论关注。针对此事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回应称,依照司法公开要求,法官姓名和案件案号都不应当在上网文书中作隐名或模糊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已要求相关法院整改。

司法公开是法治文明的基石,裁判文书公开更是司法公开的核心环节。自2013年中国裁判文书网建立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等一系列制度,将裁判文书公开定位为审判权运行的必要延伸,明确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坚持“依法、全面、及时、规范”公开。

按照裁判文书公开的“全面”要求,审判人员姓名与案号是必备内容和核心要素,更是责任追溯与程序监督的关键载体。审判人员姓名公开,是对“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呼应;案号作为案件的身份标识,如同司法档案的坐标,赋予每一份文书可检索、可关联、可验证的技术特质。

缺失案号的裁判文书,除了人为徒增检索、溯源的困难,对“以公开促公正”无任何裨益。最高法此次要求整改,实质是捍卫司法公开的完整性与严肃性,防止司法公开从“全面公开”滑向“选择性公开”。

当然,司法公开并非毫无限度的全面曝光。在法律上,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离婚诉讼等特定情形,就是公开的例外。

可以预见,在司法公开上,“隐私保护型隐名”与“责任明确型公开”还将继续并行。一方面,公众需通过法官姓名与案号实现对审判权的监督;另一方面,当事人隐私与商业秘密亦需通过技术处理得到妥善庇护。主体不同、对象不同,责任和要求也不同,绝不能相互混淆。

因此,在裁判文书公开中隐去法官姓名,实则考验的是法院在推进司法公开,拥抱社会监督上的决心。

监督的有效性恰恰建立在裁判文书公开内容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之上。若文书中的法官被隐名、案号被模糊,监督就可能滑向失焦——公众难以将裁判结果与具体的审判人员相关联,无法对长期裁判质量进行追踪评价,类案检索与司法统计的准确性也将大打折扣。

更重要的是,这种“隐名化司法”还可能在无形中消解法官的责任意识,弱化其对裁判文书质量的自我要求。

法谚云:“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里的“看得见”,既包括对诉讼进程中的旁听监督,也包含对裁判结果及其责任主体的明确认知。唯有将审判者身份与案件标识清晰呈现,司法才能告别“暗箱操作”的质疑,真正赢得公众信任。

面对此次事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快速回应与整改要求值得肯定。对每一家法院和每一位法官来说,公开不是负担,而是责任;监督不是压力,而是保障。法官姓名与案号的公开,看似细微,实则关乎司法责任的承担与司法公信的构建。

期待以此次对司法公开的舆论聚焦为契机,推动裁判文书公开从“形式覆盖”走向“质效提升”。例如,可建立文书上传前审核机制,通过系统校验防止不当隐名行为。还可通过“人工智能+”,开发智能隐名系统,自动识别并处理当事人隐私信息,同时确保法官姓名、案号等关键要素完整保留。

随着隐名规则的进一步完善、网络公开技术的持续优化,裁判文书公开必将更好地担当起促进司法公正、培育法治共识的使命,让公平正义以更加可视、可感、可溯的方式融入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

编辑 / 徐秋颖

校对 / 付春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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