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文书中,部分文书的审判人员姓名被隐去,案号被模糊处理引发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表示,已要求相关法院整改。

自2013年中国裁判文书网开通以来,“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已成为共识。最高法在相关规定中明确,隐名处理仅适用于婚姻家庭纠纷当事人、刑事案件被害人等特定群体,目的是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与合法权益。但审判人员姓名和案号显然不在此列。前者是司法责任的直接载体,后者是案件的‘身份标识’,二者共同构成裁判文书权威性的核心要素,将其隐去,触碰了司法公开的原则底线。

法官署名绝非简单的身份标注,而是“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司法责任制的具象化体现。一份裁判文书承载着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专业判断,署名意味着法官要对这份判断承担终身责任。隐去姓名,看似为法官规避了舆论压力,实则消解了责任追溯的外部路径。公众有理由追问,一份不敢亮明裁判者身份的判决,如何让人心生敬畏与信服?

案号的模糊处理,更直接破坏了司法信息的检索与监督价值。案号不仅是案件的“身份证”,更是类案检索、法律研究的核心线索。在最高法推行“类案检索”机制的背景下,模糊的案号让律师难以精准定位同类案件,让学者无法开展系统性司法研究,也让公众失去了监督“同案不同判”的有效工具。若任由这种“信息孤岛”蔓延,裁判文书网搭建的社会监督桥梁将形同虚设。

或许有法院出于保护法官职业安全的考量,试图通过隐名规避恶意骚扰。但这种“过度保护”无异于饮鸩止渴。司法公正的底气,恰恰在于敢于直面监督的坦荡;司法权威的建立,离不开公众的全程见证。试图用“隐身”来规避争议,只会引发更多猜疑,反而损害司法公信力。

最高法此次迅速表态并要求整改,彰显了维护司法公开的坚定态度。但纠偏不能止于“技术整改”,更要深化对司法公开理念的认知,任何试图模糊公开边界的行为都应被及时纠正。一方面,需加强对文书上传人员的专业培训,明确操作规范;另一方面,更要筑牢“公开即常态”的理念根基,让法官敢于在文书上署名,让每一份判决都经得起阳光的审视。

司法公开是法治文明的刻度尺,法官署名是司法责任的试金石。唯有坚守“该公开的坚决公开、该透明的彻底透明”,才能筑牢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之基,让每一份裁判文书都成为法治信仰的载体。

作者:吴睿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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