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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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将“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等程序严重违法情形,明确列为再审的法定事由。
那么,以 “审判程序严重违法” 申请再审的严重违法情形有哪些?
周军律师结合最新司法解释与司法实践,梳理可申请再审的常见“审判程序严重违法”情形,及实务中需把握的认定要点。
一、审判组织组成相关严重违法(直接构成再审事由)
审判组织合法性是程序公正基础,此类情形无需额外证明“影响公正”:一是法定应适用合议制的案件(如二审、发回重审、再审、涉公益或大额商事案件)违法采用独任制,基层法院对一审普通程序案件擅自独任审判是高发情形;二是合议庭组成违法,包括成员无法官资格、擅自更换未告知当事人、未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等;三是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如审判人员系当事人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却未回避,直接破坏裁判中立性。
二、剥夺/限制当事人核心诉讼权利的严重违法
核心诉讼权利被剥夺或限制,导致当事人无法正常维权,属严重违法:一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即被裁判;二是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共同侵权人、共同继承人等)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事由(如法院未依法送达开庭通知)未参与诉讼,导致事实查清和责任划分失准;三是违法剥夺辩论权,常见情形包括未送达诉状副本、庭审禁止核心争议辩论、未经开庭直接判决,其中“未依法送达传票致缺席审理”最为典型;四是违法剥夺上诉权,如法院未告知上诉权利、期限及法院,导致当事人错失二审救济。
三、证据审查与采信程序严重违法
证据是事实认定基础,相关程序违法直接导致事实错误:一是采信未经质证的关键证据作为裁判依据,如民间借贷纠纷中,法院将未庭审出示、未质证的“还款收条”作为定案核心;二是违法剥夺举证权,如未给予合理举证期限,或无正当理由驳回当事人调查收集关键证据(如对方银行流水、房产信息)的申请;三是审判人员伪造、篡改证据或庭审笔录,歪曲当事人陈述与质证意见,涉嫌违法犯罪。
四、其他法定严重程序违法情形
包括以强迫调解、故意拖延送达等方式剥夺上诉权,以及审判人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后者只要有证据证明,无论是否影响裁判结果,均构成再审事由。
需要注意的是,要区分“严重违法”与“程序瑕疵”:庭审笔录笔误、开庭延迟、举证期限小幅缩短等轻微瑕疵不构成再审事由,仅违反法定程序核心内容、破坏程序公正性的才属“严重”。
周军律师提醒,以 “审判程序严重违法” 申请再审时,核心是证明程序违法已达到 “严重” 程度 ,且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判。因此,申请再审需精准定位法定情形,充分举证并明确违法与公正裁判的关联,才能有效启动再审程序。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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