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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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当事人在一审、二审中遗漏诉讼请求或被告的情形。
那么,再审程序中,当事人能否新增诉讼请求或追加共同被告?
再审作为针对生效错误裁判的纠错程序,其核心是审查原审裁判的合法性与正确性,而非重新开启完整诉讼流程。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新增诉讼请求或追加共同被告,但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以及再审发回重审的场景下,存在相应的灵活处理空间。
周军律师结合法律规则与实务情形详细分析:
1. 新增诉讼请求:原则禁止,例外及发回重审时可依法调整
再审的审理范围严格限定于原审确定的诉讼请求,这是为了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避免无限拖延诉讼、浪费司法资源。
例外情形:存在少数特殊情况时,新增诉讼请求会被纳入再审审理范围。
比如当事人在原审中就已依法提出变更、增加诉求,但法院遗漏未审理,且该诉求与原审纠纷紧密绑定,无法通过另行起诉解决,否则可能出现矛盾判决;又或者诉讼标的物因毁损、灭失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诉求无法执行,此时可新增折价赔偿等诉求。
此外,若对方当事人明确同意一并处理新增诉求,法院也可通过调解方式纳入审理,但调解不成的,仍不会对新诉求进行审理。
发回重审后的特殊规则:若再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案件则回到一审初始状态,原生效裁判失效。此时当事人可按一审程序规则新增诉讼请求,例如某建筑工程纠纷案件,原审原告诉请支付工程款,再审发回重审时发现工程存在额外增项,当事人可新增该增项对应的工程款诉求,法院会依法审查并纳入审理范围。
2. 追加共同被告:仅限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情形
再审程序中追加共同被告有着严格的限制,并非可随意申请,仅针对原审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核心情形,目的是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性与完整性。
法定适用条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原审诉讼的,再审中可申请追加其为共同被告。这类主体通常与案件的权利义务直接相关,其缺位会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清、责任划分不公。
例如在共同侵权纠纷中,原审仅起诉了部分侵权人,再审时发现另有需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人未参与诉讼,该侵权人就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可申请追加为被告。
不同审理程序的差异:若再审案件按二审程序审理,一般不会直接追加被告,若确有必要,法院会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则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若再审裁定发回重审,案件按一审程序审理时,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追加共同被告,且会向被追加的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保障其答辩、举证等诉讼权利。比如继承纠纷再审发回重审时,发现原审遗漏了部分法定继承人,法院可依法追加该继承人为被告参与诉讼。
周军律师提醒,再审程序中新增诉讼请求和追加共同被告均受到严格限制,仅在特定法定情形下才被允许。当事人应优先在一审、二审阶段完整提出诉求、列明必要诉讼主体,避免因依赖再审程序而错失维权机会。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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