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农商行原员工李某获刑一年七个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日前,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作出终审裁定。曾在辽阳农商银行负责后勤维修工作的李某,因利用职务便利将银行工程指定给特定承建商,并在七年间累计收受好处费185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负责维修的“实权派”:从押运员到工程指定人
判决书显示,李某于1996年进入宏伟某(后变更为辽阳农商银行)工作,最初负责运钞车押运及金库看守。2006年,李某调至后勤部门,负责消防、办公楼维修、装修及电路改造等工作。
2013年,因单位下水道维修,李某在劳务市场结识了实际经营辽阳某甲有限公司的侯某。两人约定,辽阳农商银行及各分行的维修、装修工程均由侯某承包。作为回报,侯某承诺将每次工程利润的一半送给李某。
七年收受185万现金+微信转账
2014年至2019年间,在获得时任行长姜某甲及办公室主任王某的授权后,李某利用负责后勤维修的职务便利,将辽阳农商银行的外墙保温、电路改造以及多家支行的装修工程,直接指定给侯某的公司施工。
为了获取工程款,侯某通过挂靠多家建筑公司参与投标,或直接以其实际经营的公司与银行签订合同。经法院审理查明,侯某共与辽阳农商银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3份,获取工程结算款总计1420余万元。
为兑现“利润分成”的承诺,侯某从工程款中陆续拿出185万元送给李某。其中,现金支付148.75万元(多在其车内完成),另有36.25万元通过微信转账支付。
主动上缴近400万,含非涉案资金
2023年7月,李某、侯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李某主动向辽阳市监察委员会上缴款项399万余元,其中185万元系本案违法所得,另有210万元及其孳息被证实与本案无关,亦主动上缴。
两人均获刑,李某上诉被驳回
2025年6月,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侯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万元。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理由包括其具有自首、规劝同案犯到案、积极退赃等情节,请求二审改判缓刑。
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判已认定李某构成自首,并已依法从轻处罚。关于其规劝同案犯到案一节,经查侯某系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立功。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2025年8月14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勤“微权力”失控七年,折射银行内控盲区
本案中,李某虽非银行高管,但凭借负责维修工程指定的“微权力”,在长达七年的时间里持续收受好处费,最终锒铛入狱。这一案件再次警示:金融机构的内部管控不能止于核心业务,后勤、基建等边缘部门同样存在廉洁风险,只有将监督触角延伸至每一个岗位,才能防止“小权力”酿成“大祸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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