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姚赟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六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为全国检察机关依法认定新型、隐性受贿犯罪及准确认定犯罪数额等提供办案指导,其中涉及孙某某受贿案。
孙某某系广州某学院原党委副书记,1996年至2023年,孙某某利用担任广东省某市某区委副书记、区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土地出让、上市筹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9679万余元。
其中,1996年至2015年,孙某某利用担任某区委副书记、区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林某某实际控制的广东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股份公司)在获取展位、优惠购地、办理出口退税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2010年11月,某股份公司在基本完成公司尽职调查及土地、财务合规等上市前期工作后,准备新增注册资本。林某某为感谢孙某某,邀请其认购新增股份,并表示公司已进入股改阶段,上市后股价将大幅上涨。
于是,孙某某以妻子王某某实际控制的公司名义,出资462万元购买某股份公司66万股原始股。林某某与王某某约定,若公司上市不成功,则退还出资款并给予一定补偿,孙某某对此知情。2015年3月,某股份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一年禁售期满后,孙某某、王某某将股票陆续出售,共计获利6411.42万元。
1998年至2011年,孙某某利用担任某区委副书记、区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蔡某某实际控制的广东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集团公司)在获取土地、非法占用土地从轻处罚、办理土地使用证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8年1月,某集团公司在基本完成公司尽职调查及土地、税务合规等上市前期工作后,第二次新增注册资本,此时公司股东只有蔡某某及其妻子、为蔡某某代持股份的亲属等三人。
蔡某某为感谢孙某某,邀请其认购本次全部新增股份,并告知某集团公司已进入股改阶段,上市后会有高额利益回报。孙某某遂通过妻子王某某以他人名义出资500.5万元购买某集团公司158.4万股原始股。蔡某某与王某某约定,若公司上市不成功,则退还出资款并支付利息,孙某某对此知情。2010年6月,某集团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一年禁售期满后,孙某某、王某某将股票陆续出售,共计获利1936.67万元。
2023年11月2日,广东省监察委员会以孙某某涉嫌受贿罪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孙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分别为林某某、蔡某某实际控制的公司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二人给予的原始股预期收益,具有受贿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2024年10月2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孙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孙某某提出上诉。2024年12月3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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