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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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建设工程相关纠纷案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因履行挂靠协议产生纠纷,被挂靠人或挂靠人以双方纠纷与建设工程相关为由,主张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其依据是认为挂靠协议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畴,应适用专属管辖规定。
那么,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发生的挂靠协议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最高院2020年《河北力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邵坚合同纠纷管辖案》中明确:
专属管辖的适用具有严格范围限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挂靠协议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应按一般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
本案焦点问题为,河北力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被挂靠人)与邵坚(挂靠人)之间的挂靠协议纠纷,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能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邵坚以河北力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名义承接工程劳务,力筑公司收取管理费,邵坚自行组织施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双方之间形成典型的挂靠经营关系,该事实已被另案生效判决确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同时,结合司法实践及相关裁判规则,该专属管辖规定仅适用于发包人与承包人、转包人、分包人之间,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争议。
从以上条款和案情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核心是围绕工程施工、价款支付等外部权利义务展开,而挂靠协议纠纷是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围绕管理费收取、资质使用、责任承担等内部权利义务产生的争议,二者法律关系性质不同,挂靠协议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畴。
此外,专属管辖的适用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不得任意扩大范围。从本案案情看,双方争议的核心是挂靠协议的履行,而非工程施工本身,与建设工程的不动产属性无直接关联,不符合不动产专属管辖的适用条件。因此,一审法院若将本案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适用专属管辖,依据不充分。
邵坚提出的本案系挂靠协议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抗辩主张和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本案应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管辖规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周军律师提醒,专属管辖的适用具有明确的法律边界,区分纠纷性质是判断是否适用专属管辖的关键。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挂靠协议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精准定性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避免因管辖异议导致诉讼拖延,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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