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公房篇
11. 问:什么是公房的“同住人”?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共同居住人”(同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12. 问:如果户口在公房里,但从来没有住过,算同住人吗?
答:通常不算。仅仅户口挂靠(空挂户口),而未实际居住,或者居住未满一年,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同住人,无权分割征收补偿利益。
13. 问:曾经在公房里住过,但征收决定作出时已经搬走了,还算同住人吗?
答: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部分案例认为,只要户口末次迁入后曾实际居住满一年即可;但也有判例要求“作出征收决定时”仍需实际居住。如果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客观原因搬离,部分法院仍会酌情认定为同住人。
14. 问:享受过福利分房,还能被认定为同住人吗?
答:不能。享受过福利分房(包括单位分配的公房、经济适用房等)的,通常会被认定为“他处有房”,不符合“本市无其他住房”的条件,从而丧失同住人资格。
15. 问:知青子女回沪落户,是否一定属于同住人?
答:知青子女按政策回沪落户的情况比较特殊。如果因政策将户籍迁入,且迁入后实际居住满一年,或者虽未长期居住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居住,法院倾向于认定为同住人。但如果仅是落户未实际居住,仍存在争议。
16. 问:公房的承租人去世了,谁来签征收补偿协议?
答: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该公房的新的承租人或者本户确定的签约代表来签订。如果家庭内部无法推选出签约代表,征收部门通常会要求户内人员协商一致,否则可能暂缓发放补偿款,需通过诉讼解决。
17. 问:征收补偿款是给承租人一个人的,还是所有同住人都有份?
答:公房的征收补偿利益归承租人及同住人共有。承租人并不能独占补偿款。在分割时,法院会综合考虑房屋来源、居住情况、他处住房情况等因素进行公平分割。
18. 问:如何证明自己实际居住满一年?需要什么证据?
答: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居委会证明、邻居证言、水电煤缴费记录、信件快递签收记录、工作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显示地址)、学籍证明等。
19. 问:同住人认定中的“他处有房”是指什么?
答:指在上海市范围内,享受过福利性质的住房。这通常不包括自己花钱购买的商品房。福利性质住房主要包括:单位分配的公有住房、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动迁安置房(享受过安置政策)等。
20. 问:公房的搭建部分面积是否计入补偿?
答:未经批准私自搭建的部分,通常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但是,如果该搭建部分在1981年之前就已存在并有相关历史资料证明,或者征收部门为了推进工作给予一定的“未见证面积补贴”,这部分利益属于实际出资建造人,而非承租人一人所有。
21. 问:外孙、外甥等亲属户口迁入,能算同住人吗?
答:如果是基于投靠亲属政策(如未成年人投靠祖父母)迁入,且实际居住满一年,无他处住房,可以认定为同住人。如果是成年后无正当理由迁入,或者虽迁入但并未居住,通常不被认定。
22. 问:离婚后,户口还在前夫/前妻的公房里,能分补偿款吗?
答:如果是因离婚判决或协议将房屋使用权判归对方,户口虽在但已无居住权,且未实际居住,通常不能认定为同住人。如果离婚后仍实际居住,且无其他住房,则可能享有相应份额。
23. 问:公房征收补偿中,是否存在“数人头”和“数砖头”的说法?
答:目前上海公房征收总体原则是“数砖头”(按建筑面积算),但“托底保障”(居住困难户)会“数人头”。如果该户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会按人均一定面积(如22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贴,此时户籍在册且他处无房的人口数就很关键。
24. 问:公房同住人认定标准在上海市各区是否统一?
答:虽然法律依据相同,但各区法院甚至不同法官对“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理解存在细微差异,部分法院要求“连续稳定居住”,部分法院要求“曾居住一年”。遇到争议时,需要结合具体案例和证据分析。
25. 问:单位分配的福利房后来买下了产权(售后公房),影响公房同住人认定吗?
答:影响。一旦将福利房买下产权(售后公房),通常视为已经享受过住房福利。如果在本次征收的公房中仅空挂户口,很可能被认定为“他处有房”,排除同住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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