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窃密后公司升级安防系统的费用由侵权人买单!补救保密措施费用必须赔偿!
阅读提示:
(一)员工窃取技术秘密后,公司为加强防护而购买安全软件、升级系统的费用,能否要求侵权人赔偿?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权利人为修复遭破坏的保密措施,以及为减轻损失、防止损失扩大而采取必要合理补救措施所支出的费用,可以计入侵权损害赔偿数额。
(二)本案例为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裁判要旨
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中,权利人为修复或者重建因侵权行为遭致破坏的原有保密措施所支出的费用,以及为减轻损失、防止损失扩大,确有必要合理加强保密措施所支出的费用,均可计入侵权损害赔偿数额。
案情简介
一、青岛义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拥有三种包装机的部分三维零件图和三维装配图技术秘密,其制定了《电子设备使用规章制度》明确保密要求,并与技术工程师贾某权签订了《保守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二、贾某权自2013年7月至2021年3月担任技术工程师,负责涉案包装机的设计工作。2021年3月6日离职交接时,其承诺未拷贝、带走公司商业机密。经司法鉴定,贾某权笔记本电脑中有150个三维零件图与机械公司图纸特征、尺寸完全相同,25个特征相同但尺寸不同。
三、2021年3月12日,机械公司与某信息技术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信息安全管理平台、数据防泄密系统升级版等软件及服务,支付款项15.16万元,用于加强技术秘密保护。
四、机械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贾某权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3万元。一审法院判决贾某权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含鉴定费)。机械公司认为15.16万元的安全系统升级费用也应计入损失,提起上诉。
五、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为修复遭破坏的保密措施及为减轻损失、防止损失扩大而采取必要合理补救措施所支出的费用,可以计入实际损失。机械公司在发现侵权后第四天即购买安全软件,与侵权行为具有关联性,且升级措施确属必要合理。但该15.16万元费用属于一次性投入,机械公司可长期使用获益,不应由贾某权全额负担。综合考虑,一审判决10万元偏低,但机械公司上诉请求23万元过高,改判贾某权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合理开支1万元,鉴定费8万元由贾某权负担。
实务经验总结
在商业秘密法律服务领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深耕近二十年,专注办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商业秘密民事纠纷与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件,具备极为丰富的实战经验。理论研究方面,唐青林律师先后在中国法治出版社出版三部商业秘密专业著作:《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企业保密体系建设指南》《商业秘密案件裁判规则——全面梳理中国商业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规则》,系统构建商业秘密司法实务与理论体系。作为长期奋战在一线的专业律师,其经办的多起案件具有标杆意义,分别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以深厚理论功底与实战业务能力,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提供专业、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帮公司保护商业秘密、帮技术人员不踩红线,避免未来发生类似商业秘密诉讼,唐青林律师团队对权利人提出如下建议:
1.保存补救措施费用证据,主张计入损失。发现商业秘密被侵害后,为加强防护而购买安全软件、升级系统、加密数据等措施所支付的费用,可以作为实际损失的一部分主张赔偿。但需注意保留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并证明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
2.补救措施应发生在发现侵权的合理期限内,且具有必要性。本案中,机械公司在发现侵权后第四天即购买安全软件,时间极为接近,被法院认定为关联性强、措施必要。若拖延过久,可能难以证明因果关系。
3.注意补救费用的分摊问题。若补救措施属于长期可使用的资产(如软件、设备),法院可能不支持全额赔偿,而会考虑权利人长期受益,酌情按比例支持。权利人可在起诉时合理评估,或请求法院酌情裁量。
4.积极主张律师费、鉴定费等合理开支。本案中,一审判决赔偿10万元包含鉴定费,二审进一步明确鉴定费8万元由侵权人负担。权利人应保留相关票据,积极主张。
本案对司法实践的推进作用和意义
本案在技术秘密侵权赔偿范围的认定上具有重要意义,对司法实践产生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推进作用:
1.明确“补救保密措施费用”可计入实际损失
以往实践中,赔偿数额多集中于直接利润损失、研发成本等,对于权利人加强防护支出的费用是否属于损失存在争议。本案明确:为修复遭破坏的保密措施,以及为减轻损失、防止损失扩大而采取必要合理补救措施所支出的费用,均可计入侵权损害赔偿。这拓宽了赔偿范围,更全面地保护权利人利益。
2.确立补救费用赔偿的分摊原则
本案指出,若补救措施形成的资产(如软件、设备)可供权利人长期使用,则不应由侵权人全额负担,而应在考虑权利人长期受益的基础上酌情支持。这一原则兼顾了侵权责任的公平性和权利人的合理救济,避免了过度赔偿。
3.鼓励权利人主动加强商业秘密保护
本案的裁判逻辑传递了积极信号:权利人发现侵权后,主动、合理地升级保密系统,相关费用可获得侵权人部分补偿。这有助于激励企业加大保密投入,从源头上减少商业秘密泄露风险。
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
第二十二条 第三款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故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权利人请求参照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确定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许可的性质、内容、实际履行情况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确定。
人民法院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确定赔偿数额的,可以考虑商业秘密的性质、商业价值、研究开发成本、创新程度、能带来的竞争优势以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
法院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权利人有权选择以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来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其中,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的认定,需要实际损失与侵害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权利人重建或者修复因侵权行为遭致破坏的保密措施所支出的费用属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但是,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发生后,即使原有保密措施仍然有效,权利人通常也会采取升级安全系统、增加安保设备等措施来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维护商业秘密安全。虽然升级的安全系统、增加的安保设备权利人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仍可以使用,但是,权利人采取上述措施的诱因是侵权行为的发生。为有效保护商业秘密,遏制侵权行为,对于权利人为减轻损失、防止损失扩大而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维护商业秘密安全所支出的补救费用,应当在计算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中予以适当考虑。
青岛义某机械有限公司购买购买某信息安全管理平台系统架构专业版、数据防泄密系统升级版和安装调试培训服务等软件及服务的行为发生在发现贾某权实施被诉侵权行为之后的第四天,时间极为接近,且其内容涉及技术秘密的安全与维护,二者之间具有关联性。根据保密需要和保密制度,青岛义某机械有限公司对贾某权的工作电脑采取了主机上锁及封闭全部USB接口的物理隔离措施,但是,贾某权的个人笔记本电脑中却存储了175个与青岛义某机械有限公司的技术秘密相同或近似的三维零件图,青岛义某机械有限公司对其技术秘密安全与维护系统进行升级亦属必要和合理。因此,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将青岛义某机械有限公司在发现贾某权被诉侵权行为后为减轻损失、防止损失扩大而采取必要及合理的补救措施加强技术秘密保护、维护技术秘密安全所支出的相关费用予以适当考虑。
需要强调的是,青岛义某机械有限公司支出的该笔151600元的费用,并非一次性损失,青岛义某机械有限公司可以长期使用并从中获益,故该笔费用不应由贾某权全额负担。另,根据查明事实,青岛义某机械有限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1万元及司法鉴定费8万元,一审判决贾某权共赔偿青岛义某机械有限公司10万元,考虑到青岛义某机械有限公司支出的律师费及司法鉴定费等因素,该判赔数额明显偏低,应予适当调整。
案件来源
青岛义某机械有限公司诉贾某权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945号]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原创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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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简介
唐青林,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法学硕士,拥有超26年法律服务经验,深耕商业秘密法律服务领域,专注商业秘密侵权民事诉讼、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控告、商业秘密合规体系、商业秘密保密体系搭建全链条法律服务,累计为近百起商业秘密疑难复杂诉讼案件与非诉项目提供专业服务,拥有丰富的胜诉实战经验与办案业绩。
专业深耕与著作成果
多年来始终聚焦商业秘密实务研究与经验沉淀,先后在中国法治出版社出版3部商业秘密领域专业著作:
(1)《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2008年)
(2)《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企业保密体系建设指南》(2013年)
(3)《商业秘密案件裁判规则——全面梳理中国商业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规则》(2022年)
核心办案业绩
(1)经办某商业秘密案件取得2亿元判赔结果;2024年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代理原告),被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该省年度判赔额最高案件;目前正在办理标的额10亿元的商业秘密案件。
(2)多起经办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以及湖北省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年度保护白皮书收录案例。
(3)代理原告的多起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获得胜诉判决,多起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法院支持的2倍或3倍惩罚性赔偿。
(4)代理被告的多起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被告人/被告单位,取得无罪判决、检察院不予追诉的办案结果。
(5)协助多家企业完成商业秘密保密体系建设,搭建全流程合规方案。
(6)唐青林律师成功代理亿元级商业秘密案,判赔金额成功压降90%
社会兼职
(1)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服务志愿专家(2018-2023、2023-2028)
(2)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
(3)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与科技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4)北京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5)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导师
行业荣誉
(1)入围“2026 ALB中国法律大奖“年度知识产权律师大奖”提名
(2)入选IPR DAILY“中国50位50岁以下知识产权精英律师”榜单
(3)2025年度LEGALBAND客户首选:知识产权律师15强
(4)2025年度GCP知识产权专家30强
(5)2023年度GRCD中国合规大奖「知识产权合规年度律师」
(6)2024年度中国区LegalOne实力之星(知识产权·商业秘密领域)
(7) LegalOne Merits (典范)奖获得者
(8)唐青林律师荣登LEGALBAND 2026年度“中国顶级律师排行榜”(知识产权诉讼领域)
商业秘密法律热线:
手机(微信同号):13910169772
单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29层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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