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顾元森)近日,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食品责任纠纷案。消费者颜某花4元买到一包薯条,发现是过期食品,要求超市赔偿无果。颜某状告超市,要求返还货款4元,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涉事超市收到传票后无故缺席庭审,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缺席判决,支持了颜某的全部索赔诉求。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25年4月22日,颜某在接孩子放学时,在学校附近超市买了几袋零食,其中1包薯条花了4元。薯条包装上生产日期显示2024年7月12日,保质期9个月。颜某发现薯条已过期,便向超市要求赔偿,但未达成一致。于是颜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退还货款4元,并支付1000元惩罚性赔偿金。庭审前,颜某提交了零食实物、购物小票、购买视频、支付凭证等完整证据。

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案标的额小、事实清晰、权责明确,符合小额诉讼适用标准。开庭当日,该超市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小额诉讼程序无特殊规定时参照简易程序规则,文书合法送达后被告拒不到庭可缺席审理。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超市退还颜某货款4元,并赔偿1000元,该案实行一审终审,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