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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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实务中,有的转让人会认为,股权交割前公司产生的未分配利润应归原股东,即便完成股权转让,只要公司账上有留存利润,原股东均可要求分红。

那么,股权转让前利润分配方案未确定的,转让后原股东还能请求分配利润吗?

最高院入库案例《喻某诉四川某燃气有限公司、张某云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中明确:

股权转让前,公司未就之前的利润形成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尚未转化为债权请求权股权所附带的股利分配请求权随股权一并转让,原股东丧失股东身份后,不能再向公司请求分配利润。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股东的盈余分配请求权即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所享有请求公司按自己的持股比例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

股东主张盈余分配,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实体要件,即公司必须具有可分配的税后利润;

二是程序要件,即公司权力机关作出分配盈余的决议。股利分配请求权只是一种期待权,只有当公司具有可分配利润且股东会作出了分配股利的决议后,股东享有的利润才处于确定的状态,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才会由期待的状态转变为现实的债权即股利给付请求权。

喻某转让股份之时,四川某燃气有限公司股东会尚未作出分红决议,股利分配请求权还未转化为现实的债权,且喻某与何某海在《个人股份转让合同》中并未约定股利分配请求权仍由喻某享有,根据股权概括转让原则,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对公司所发生的全部权利均一并转让给受让人,故股利分配请求权应由受让人何某海享有。

【裁判观点简析】

法院在本案中厘清关键法理区分:

第一层是抽象分红期待权,股东基于身份享有公司盈利后分红的可能性,该权利依附股东资格,不可脱离股权单独转让、保留;

第二层是具体分红债权,公司股东会作出明确分配决议后,抽象权利转化为到期债权,独立于股东身份,即便转股,原股东仍可单独主张该笔确定分红。

案涉公司始终未形成分配方案,王某仅持有抽象期待权,股权交割后该权利随身份一并转移至受让方,原股东自然丧失主张基础。该裁判逻辑完全契合《公司法解释(四)》关于利润分配需提交有效决议的法定要求。

两类情形:原股东能否分红的精准判定

1. 不可主张(本案情形):股权转让前,无股东会利润分配决议、无具体分配方案,仅有账面未分配利润。抽象分红权随股权转移,原股东无权事后追索往期利润。

2. 可以主张:股权转让前,股东会已生效决议确定分红金额、时间,形成明确债权。该债权独立存续,原股东退股后仍可起诉要求公司兑付分红。

周军律师提醒,转让方退出公司前,若想锁定往期利润,务必在股权转让前召开股东会作出分红决议,将期待权转化为确定债权;来不及决议的,必须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书面明确“过往未分配利润归转让方单独享有”,锁定权利归属。受让方签约时,重点核查是否存在已生效未兑付分红决议,避免承接原股东遗留债务,防范事后纠纷。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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