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绩效考核不合格,公司以绩效制度经过民主公示为由认为考核结果合法,这对吗?
「法律解答」
这是两件事。
第一,绩效制度属于公司规章制度,因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故应当进行民主公示并且告知劳动者。
由此可见,进行民主公示是其中的一步,倘若劳动者对此不知情,且没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曾告知过,那么即便经过了民主公示,也不对劳动者发生效力。
举个例子,张三尚未入职甲公司前,甲公司已对制度进行了民主公示,张三入职后甲公司没有向张三告知该制度。双方因绩效考核产生争议。此时,虽然甲公司拿出该制度,但张三没有签字,甲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张三知道这个制度的存在,因此该绩效考核制度对张三不发生法律效力。
另外,即便规章制度经过民主公示并告知劳动者,倘若与法律相抵触,即违反法律规定,那么该制度亦不对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
此等情况很好理解,说得通俗点,规定都违法了,自始无效,凭什么让人遵守?
第二,考核制度有了,但执行制度的程序不对、过程不对、考核结果不客观也不对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
规章制度不仅约束劳动者,同样也会约束用人单位自己,这是相互的。
例如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洋洋洒洒写的很好,每月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工资。但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到发生争议前压根就没有执行过,现在突然开始考核了,此时裁判者便会认为用人单位明显具有针对性和恶意,
又例如制度里写的是“工作态度积极”、“团队协作良好”这类主观的评分标准,没有具体的量化指标。领导觉得你行就行,领导觉得你不行就不行,且占比明显过高。这种标准下,考核结果往往具有随意性、缺乏客观依据,难言合理,也有被法院认定无效的可能。
声明:本公众号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本人发表文章时的观点,不视为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鉴于劳动争议、各类纠纷案件性质特殊,每个地方有各自规则,建议具体问题咨询律师,谨慎引用。如您有意就相关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我们联系。
点击关注不迷路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帮助劳动者追回损失上亿元。
团队专业致力于争议解决、劳动争议,常年法律顾问、公司架构规划、公司治理、公司合规、刑事风控以及执行清收。
电子邮箱:starylight_cn@163.com
个人微信号:starylawyer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