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你听说过吗,明明不是法医,却敢出具所谓的法医鉴定,明明是重伤却竟伪造成轻伤,不仅隐瞒伤情,而且还不敢在鉴定书上签名,以及依法应明确的鉴定资质说明,如果不相信就请看看虚假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高医鉴字第604号法医学鉴定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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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不得委托或指派无资质人员鉴定,可在该份没有鉴定人签名和资质介绍的违法鉴定书中,却盖有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专用章”,显然这是代表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可令人不解的是,既然是天津市的最高审判机关,难道连不是法医出具的鉴定违法都不懂?难道连没有鉴定人签名和资质介绍的鉴定无效都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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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如此,该份鉴定书的两位鉴定人李宏捷和陈光明连被鉴定人张复生的面都没见到,又是怎么进行的鉴定?为什么说仅是“根据目前情况应评定为轻伤”?这是一份合格、有效且实事求是的法医鉴定吗?既然记载了“张口受限”,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15条明确规定,张口度小于1.5厘米构成重伤,而该份鉴定为何故意不写受限尺寸?这显然不是协助被告伪造证据,而是鉴定人自己伪造证据。而更令人瞠目的是,在这份伪造证据上竟然还加盖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技术鉴定专用章”,如果这枚公章不是私刻的,显然对于这份伪造鉴定引发的一切后果应该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而到底又该怎样负责,负什么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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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对本案作一简叙,2004年6月24日21时许,我儿子张复生在宝坻区政府大门东侧,被公然聚众涉恶殴打讨薪者的天津双佳科技公司的员工持铁棍击伤头部,经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诊断,下颌骨多处粉碎性骨折,9颗牙齿折断脱落、张口度小于1.5厘米、面部变形、脑外伤综合症,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五条中的一、二、三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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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经出版过90余部法医鉴定类书籍,并曾任最高检和最高法主任法医师庄洪胜及另外六名国内著名法医专家张继森、翟建安、胡志强、潘建章、李永志、寇慧珠等共同鉴定,构成重伤,六级残、八级残和两个十级残。但却被天津高法没有鉴定资质介绍及鉴定人签名的(2004)高医鉴字第604号法医鉴定书认定为轻伤,并被天津宝坻法院(2004)宝刑初字第461号刑事判决未经质证的采信,及天津第一中级法院(2005)一中刑终字第161号刑事裁定未经开庭的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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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鉴定人在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6条规定: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资格说明。《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8条第7项规定:“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可见,没有鉴定人签名的司法鉴定无效,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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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4条规定:“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然而该案当年依据这份虚假的轻伤鉴定,竟将持铁棍故意击人头部致重伤重残严重后果的涉恶犯仅轻判一年,且受害人未得到应有赔偿,造成一起长达22年的冤假错案。

综上可见,天津高法的这份所谓法医鉴定,不仅是隐瞒伤情,也不仅是没有鉴定人的资质和签名,而是鉴定人根本就不是法医。连什么是轻伤和重伤都不懂,也根本就不是由法医出具的法医鉴定。

而未经质证就据此定案的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04)宝刑初字第461号判决和未经开庭就维持原判的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刑终字第161号刑附民裁定又该否重审?虽然已过去长达22年,但人生能有几个22年,张复生当年受害时还年轻未婚,可多种残疾和变形的面容却给他留下了终生的苦痛。为了维权,我将继续依法对涉恶保护伞控告,并坚定不移的投入到2026年天津的扫黑除恶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