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7件商业特许经营典型案例,引导和规范经营主体诚信合规经营。
  商业特许经营俗称“加盟连锁”,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支付费用的经营活动,常见于餐饮、零售、酒店、教育培训等民生领域。
贴靠知名品牌诱骗加盟法院:构成合同诈骗罪
  7件商业特许经营典型案例中,其中一案例显示,叶某、谭某实际控制并经营某甲公司,购买“蜜桃里”商标转让注册至该公司名下。其后,二人在明知该公司不具备特许经营资质、没有特许经营资源及成熟经营模式的情况下,委托某乙公司提供短期快速招商加盟服务,以“蜜桃里”品牌对外招商加盟,所得加盟费由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按照22:78的比例分成。
  某乙公司招商人员采取虚构“蜜桃里”饮品品牌与其他知名品牌属同一集团或有合作关系等方式,诱骗被害人至南京市“蜜桃里”直营店考察商谈,由某乙公司派驻的石某、乔某及其商务团队在直营店内继续采取贴靠知名品牌、虚增经营业绩、购买知名品牌产品冒充自有产品等方式诱骗被害人签订加盟合同,骗取加盟费。之后,叶某等人消极履约,未能提供实质性的加盟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放任被害人经营失败。截至案发,以上述手段骗取300余名被害人加盟费共计5400余万元。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叶某、谭某、石某、乔某犯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五年,并处罚金。叶某、谭某不服,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刘艳红表示,这是典型的“套路加盟”。其商业运作模式表现为:欺骗者在不具备相关经营资质、商业资源的情况下,通过贴靠知名品牌、购买知名品牌产品冒充自有产品、虚增业绩等方式,夸大自己的履约能力,使得投资者陷入错误认识进而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并缴纳加盟费,快速招募到大量加盟商后,欺骗者却消极履约,没有提供实质性的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加盟服务,放任投资者经营失败,完成“收割”。
  本案确立了“套路加盟”类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标准和裁判规则,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编造经营数据诱导加盟 法院:构成欺诈
  典型案例中的“张某、王某与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某公司在涉案项目的宣传广告中,让创业者陈述“一天流水3万多”“最少能卖七八百份”等不实的招商信息,误导、欺骗被特许人加盟。
  据介绍,2018年6月,张某、王某与某公司签订《餐饮业服务合同》,约定张某、王某接受某公司餐饮配套产品销售和餐饮技术服务并使用相关注册商标。合同签订后,张某、王某支付了服务费86800元、代购料款44900元并为开店支出装修费用55000元。某公司向张某、王某提供了培训、开业指导,并配送了价值约为5万元的设备。后续张某、王某开展经营。
  某公司在涉案项目的宣传广告中,对菜品及店面进行了展示,视频中创业者的陈述有“一天流水3万多”“最少能卖七八百份”等信息。张某、王某认为某公司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夸大宣传,具有欺诈的主观故意,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合同,退还加盟费用并赔偿经济损失。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构成欺诈,考虑到某公司已提供技术服务和设备,该部分费用应予抵扣,库存货物尚有部分剩余价值,故判决撤销涉案合同,某公司返还张某、王某服务费2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3.5万元。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发布的招商广告中含有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但某公司对其广告宣传中所称的经营收益并未提交报表、票据等相关证据证明。据此可以认定某公司实施了通过广告宣传故意发布虚假信息,使被特许人陷入错误判断,诱使被特许人与其订立合同的行为,其行为构成欺诈,涉案合同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对于涉案合同的撤销,有某公司一方虚假陈述的原因,也有张某、王某一方未充分考虑商业风险而草率签订合同的原因,某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张某、王某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法表示,本案是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误导、欺骗被特许人的典型案例。本案判决认定特许人通过编造经营数据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构成欺诈,对“套路加盟”行为进行规制,引导特许人提高守法合规意识,规范招商信息披露和宣传行为。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粟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