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海长宁法院,近日,该法院审结一起因网购“金项链”不含黄金成分而引发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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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在某线上店铺浏览到“18K金项链”,遂询问线上客服该金项链是否为18K金、是否有鉴定证书,客服答复“是的,且有国检证书,有质量保证的……”李某遂花费820元购买“18K金项链”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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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后,李某发现该项链并非18K金,立即与该店铺客服联系要求处理,然客服始终不作正面回应。后李某委托鉴定机构对该项链主要成分元素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项链主要成分元素为铜、铁、铬、镍,与商品附带证书显示的“检测结果18K金饰纯度”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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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李某向客服发送“我去鉴定过了,就是假货18k金材质”消息,均显示消息已读,但客服未作答复。李某遂诉至法院,认为商家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商家退还价款820元,且按照820元价格三倍赔偿2,460元,同时主张商家赔偿鉴定费250元、律师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

被告商家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提交任何证据。长宁区法院经审查认为,商家该行为显然存在欺诈。综上,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决:销售者退还消费者货款820元并三倍赔偿2,460元,同时偿付消费者鉴定费损失及律师费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上海长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