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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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最高院: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是否仍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中写到,最高院认为,施工合同解除不消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依然依法享有优先受偿资格。

那么,施工合同解除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何时起算?

最高院指导案例《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中明确: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视为解除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约定了工程竣工时间,但涉案工程因安徽天宇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停工。现没有证据证明在工程停工后至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双方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已经解除或终止履行,也没有证据证明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之规定,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实际解除,本案建设工程无法正常竣工。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精神,因发包人的原因,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时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安徽天宇公司要求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起算优先受偿权行使时间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采信。

2011年8月26日,法院裁定受理对安徽天宇公司的破产申请,2011年10月10日通州建总公司向安徽天宇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因此,通州建总公司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时间是2011年10月10日。安徽天宇公司认为通州建总公司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时间超过了破产管理之日六个月,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裁判观点简析】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作出权威定论,形成明确裁判规则:常规竣工工程,优先受偿权期限自工程竣工、价款应付之日起算;但对于工程未完工、因发包人原因提前解除施工合同的情形,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统一自合同解除之日起算,而非原定竣工日、停工日或欠款发生日。

法院裁判逻辑清晰:施工合同中途解除,双方结算付款条件提前成就,承包人的工程款债权自此确定、具备主张基础。若强行参照原定竣工日期起算,会导致大量未竣工解约案件行权期限提前届满,严重损害施工企业合法权益,违背优先受偿权保护施工人工程款、劳务成本的立法初衷。

周军律师提醒,指导案例裁判规则有效解决了实务起算混乱问题,为停工、解约、破产类建工案件提供清晰维权依据。承包人务必精准把握起算节点,在法定期限内积极行权,避免因认知偏差导致优先受偿权灭失,丧失优先于抵押权、普通债权的核心保障。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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