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贾说法
诉讼可视化,帮助律师向各方传递清晰明了的案件信息。
案情分析
杨某与刘某签订房屋出租合同一份,刘某将其位于洛龙区某商铺租赁给杨某,租赁期限为2018年1月1日为2019年12月31日,租金为7050元/月。房屋租赁押金为42300元;
2019年12月31日,杨某与刘某也未对合同进行续签了,杨某按原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至2020年4月份;
2020年4月15日,刘某通过微信提出续租,租金上涨至9500元/月;2020年4月17日,杨某通过微信回复明确租金上涨过高,不再续租;刘某未回应,时隔2个月,2020年6月20日刘某再次提出提出续租方案;后双方就续租问题依旧未协商成功;
2020年7月29日,刘某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返还房屋,支付5月至7月的租金,押金不再退还;
可视化思路
以时间线为轴线,将刘某和杨某的行为分别放置于时间线上下两侧,将合同中的关键时间节点与双方的行为一一对应;
将对双方行为对该合同产生重要影响的行为予以重点展示,以向法官传达己方有利的观点;
案件观点
本案中代理杨某,以杨某的视角分析该案件:
1、房屋租赁合同变更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不定期的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都随时可以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这个合理期限就是指承租人另外找到出租房子的一般时间。
2、双方都可以提出解除该租赁合同,本案中杨某已经明确不再续租合同,刘某未予明确回应,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3、自刘某与杨某协商期间,即5月至7月,杨某一直在占用使用房屋,杨某应当按原租赁合同标准支付租金;
4、本案中,杨某系守约方,刘某系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杨某支付至刘某的房屋租赁押金应当予以退还;
诉讼可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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