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周强实习律师

众所周知,伴随自然人死亡会发生继承问题,这是许许多多家庭普遍关心的。在人类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物质财富被大量创造出来,更把继承问题推向了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视野中。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因为继承而发生兄弟阋墙、反目成仇的事情比比皆是。近年来,在法律实务中,因继承而发生纠纷的案件激增,尤其是关于打印遗嘱的继承纠纷案件,颇值得研究与讨论。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为大家带来一些打印遗嘱继承方面的基础法律知识,希望能够为读者建立良好的家风及融洽的亲属关系提供有益参考。

01

相关法律概念

要想对打印遗嘱继承有较为深刻的理解,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继承、法定继承、遗嘱、打印遗嘱、遗嘱继承与遗赠扶养协议的含义进行简单介绍。根据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

其中,继承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把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继承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规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
遗嘱是指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个人合法财产或其他事务,并于立遗嘱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打印遗嘱是指先用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将遗嘱的内容书写完整,然后使用打印机将事先书写好的遗嘱内容打印出来的遗嘱;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订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进行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订立的,约定以扶养人履行扶养、安葬等义务为条件,遗赠人死亡时的个人合法财产无偿给予扶养人的协议。

关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与遗赠扶养协议适用顺序的规定,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即自然人死亡后,有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先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办理;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有遗嘱,按照遗嘱或遗嘱中的赠与办理;既没有遗赠抚养协议,也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关于既有遗赠扶养协议又有遗嘱的情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处理,即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02新旧法律规范对比

在《民法典》颁行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已废止)没有关于打印遗嘱继承的明确法律条款,司法实务中处理打印遗嘱的继承纠纷案件主要是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第35条规定: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据此,在《民法典》施行前,有些地方的法院结合此条的规定,对打印出来的自书遗嘱,每一页都有立遗嘱人的签名,并且由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字等能够证明内容合法的打印遗嘱为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对打印遗嘱的继承纠纷案件作出遗嘱有效的判决。但是,因为这一时期我国对遗嘱形式采用的是严格的法定主义,即要根据《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能够认定遗嘱属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中的一种,要想证明打印遗嘱有效,并不容易。法院对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的认定,首先会按照形式要件进行判定。如果形式要件存在非常重大的瑕疵,法院会要求主张遗嘱有效的一方对遗嘱的真实性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且该补充的证据必须能够弥补打印遗嘱的形式瑕疵,能够使法官确信该遗嘱真实具有高度的可能性,才会认定打印遗嘱有效。

在《民法典》颁行后,调整打印遗嘱继承的具体规定可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该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据此,对打印遗嘱这种特殊形式的遗嘱有了具体而明确的法律规定,对准确适用法律,统一法院裁判口径起到了积极作用。

03订立打印遗嘱应注意的事项

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立;

立遗嘱人处分的是自己的个人合法财产;

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全程参与订立遗嘱的过程,见证遗嘱的全套制作程序,并且不能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三类人;

立遗嘱人和两个见证人在打印遗嘱的每一页签名;

⑤在打印遗嘱上注明年、月、日;

⑥打印遗嘱的内容不能与订立的遗赠抚养协议内容抵触。(本处内容仅限适用于既订立遗赠抚养协议,又订立遗嘱的情形)

04结语

《民法典》对打印遗嘱的明确规定,为立遗嘱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为立遗嘱人能够实现自己生前的意愿提供了更为便利的选择。同时,也为司法审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保障司法的公信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