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汽约车平台网约车事件,在跳车女孩、首约科技公司、杭州市富阳区联合调查处置组三方主体的描述下,呈现中三个故事版本。
版本一:
6月19日晚间,首约汽车官方微博发布《关于杭州高女士跳车事件相关情况的说明》,声称司机未按照导航提示选择了新路直行,同时仅告知高女士选择新路。当导航提示驾驶路线与导航指引路线不符时,高女士突然开门跳车。跳车前录音并未显示司乘争执。高女士跳车后,司机张师傅报警,并配合警方调查。同时,首约汽车还强调了该车具备相应证据、司机此前未有恶性投诉记录。
版本二:
6月20日晚间,高女士发布《杭州6.12网约车跳车事件受害者的声明》,声称上车时司机盯着高女士上下打量,并与她搭讪,在发现司机行驶路线与导航路线不一致时,立马询问、要求停车,由于害怕想通过打开车门、伸出右脚想让司机停车。高女士被路人施救后,司机知道跑不掉才停下车,是路人报警,司机被警察带走询问。
版本三:
今天,杭州市富阳区由公安、交通等部门的组成的联合调查处置组发布公告,通报称司机行驶至第一个路口时,未按导航行驶,经乘客高某提醒后,司机掉头并按照导航行驶。当行驶至第二个路口时,司机系本地人,故选择当天上午开通的较近路线行驶,乘客高某表示没开错,继续按新路线行驶。因司机两次未按导航行驶,让高某产生了恐慌心理。司机发现高某跳车倒地受伤后,立即停车报警。
我无意置评是非,只是想陈述一个现象:针对同一起事件,不同主体描绘的故事版本各有不同。那么,该以哪一个版本为准呢?前天、昨天双方当事人发布说明、声明时,很多网友都秉持了“让子弹飞一会”的舆论观察立场,等候官方调查。今天,绝大多数群众都选择相信官方公告。
进一步思考,为什么我们会相信官方公告呢?
一方面,官方在这起事件中是中立立场的第三方,所作的结论自然具有说服力。另一方面,官方公告所内含的政府公信力与一系列调查程序是权威性的内在支撑。
回到刑事辩护,也是一起事件,三个版本。
控辩双方作为当事方,根据各自的立场裁剪不同的故事版本,在讲故事的过程中,双方以证据作为描绘的基础,以同一套话语体系进行沟通交锋。
检察机关作为指控方,根据公安机关侦查的证据材料制作起诉书,形成一个指控犯罪的故事版本;辩护律师与被告人作为辩方,寻找控方证据中的漏洞并自行搜集部分证据形成一个削弱指控的故事版本;法官作为中立的第三方,根据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结合控辩双方所讲的故事版本,形成一个具有权威性、终局性的故事版本。
控方与辩方均有一定的立场,在立场影响下,所裁剪的故事版本自然带有一定的倾向性。学术性的称谓叫做党派性,即天然的立场决定了思维逻辑、观点表达的差异。正是在差异化的论争中,中立的第三方才能更好的归纳争议焦点,兼听则明。
虽然我们讲检察官具有客观义务,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根据证据情况进行司法判断和司法活动,但当检察官作为公诉人出现在法庭上,他便天然带有追诉犯罪的倾向。如果我们认为检察官本身就是中立客观的,那么辩护制度便不复存在。
而辩护人所讲述的故事,也是被告人一方意见的表达。正因为如此,辩护人不能代表正义,辩护人只能追求正义。不能因为辩护人所讲的不被法官采纳就说正义被辜负,正义本身是虚幻的存在,我们一般称正义有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即使辩护人内心坚定认为,该案就是无罪或就应该怎么判,但当法院未按照辩护人的意见裁判时,辩护人应当在法定途径内继续寻求救济,而不应利用民意进行舆论审判。
而法官裁判的权威性来源于对证据的全面审慎认定,来源于对控辩双方主张的理性分析,来源于其中立的立场,来源于法律赋予法官的神圣性。我也并不是说法官裁判的结果都是客观公正的,对证据分析的错漏、对程序规则的漠视、对辩护观点的轻视、长期判定有罪的司法预断等等都会造成结果的非正义。
正因为如此,才更需要辩护律师通过强调有利证据、指出指控证据漏洞、充分运用证据规则和经验法则讲好辩护故事,将可能存在的疑点和司法认定向法官展示,法官在控辩双方裁剪的故事下才能更为全面、审慎地认定案件事实。
如果没有辩护律师的梳理、展示、表达、甚至于抗争,法官可能没有时间、没有精力去关注到每一个案件中的沟沟坎坎。在有控方提供的故事版本前提下,在办案时间紧凑的框架内,往往可能大致梳理一下证据就采信了控方的故事版本。而辩护律师则是在攻击控方故事版本漏洞的前提下,形成自己的故事版本,进而在两个党派性的故事版本对比中,发现更为准确的故事版本,以此作为适用法律的前提。
在认罪认罚从宽的协商性诉讼架构下,控辩双方以被告人认罪认罚为前提,共同形成一套故事版本,法官基于对认罪认罚契约和故事背后讲述逻辑的尊重下一般应当采纳控方提出的量刑建议(包含了辩方的不持异议)。
描绘事件的故事版本,基于立场与视角的差异而存在不同,而不同恰恰是全面准确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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