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内容来源:“德丰杰互联”

文章最早发布时间:202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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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购们在免税店里

贪婪地采购“免税商品”

准备二次销售时

殊不知其行为

早已经构成了走私罪

1

趟过海关的代购

免税商品:可以免交增值税的货物。

通常在“机场的免税店”、“消费物品免费的国家和地区”、以及“外国观光客在购买消费品时可免税的国家”,可以购买到免税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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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在本地区买不到自己想要的免税商品,而这件商品在香港、日本等地货量充足,且可以用较低价格购买时,你会选择用什么样的方式去得到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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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自己跑一趟,一般人都会选择请人帮忙购买。而这种购买方式,我们可以简单称为“代购”

通过代购,既能节省自己的时间,又能买到自己想要的东西,是如今比较流行的一种购物方式。

代购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官方代购,另一种则是私人代购。

官方代购则多为购物网站;私人代购,一般是在电子商务网站上开个网店,为顾客提供代购服务,其中私人代购又可以分为“熟人代购”和“职业私人代购”。

熟人代购,顾名思义,就是通过熟人去香港或者出国的机会,让熟人帮自己代购一些商品并捎带回来给自己,因代购数量会相对少些,所以当海关例行检查时,存在的风险(如商品被扣押、涉嫌逃税等)较小。

职业私人代购,作为私人代购行业中的主力军,所存在的问题则会更为突出。

职业私人代购,以“私人物品”的名义购买商品,以此避开关税;然而多次出入境,其携带的商品累计起来,足以达到征收关税的条件。而这就很有可能涉嫌逃税

2

逃税在左,走私在右

在披露的案件中,被列为被告人的她(他)们,是如何“后知后觉”地走上犯罪道路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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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

01

2015年起,被告人王某、徐某某在某网站开设线上店铺,用来销售化妆品等商品。

02

2016年到2020年之间,王某、徐某某与陈某某、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通谋:

首先陈某某等人,在机场免税店采购化妆品等货物;

然后通过机场工作人员通道等方式,将货物偷运出海关监管区(在未向海关申报的情况下);

再经快递寄送、当面交接等方式,将采购的货物交付王某、徐某某;

取到货物的王某、徐某某二人,在网站店铺销售;

尔后,王某通过银行、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陈某某等人支付货款及好处费。

期间,王某、徐某某也多次自行出入境。

二人在“机场免税店”或“线上免税店”采购化妆品及其他物品,选走无申报通道携带入境或交由陈某某偷运出海关监管区。

03

2021年1月13日,王某、徐某某二人被抓获。

经海关计核,王某、徐某某偷逃化妆品等货物、物品应缴税额共计42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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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被告人王某、徐某某也在逃税史上,为代购同行们留下了警示:“逃税”可能演变成“走私”

3

代购们的税务窘境

十年与三年,时间就如此流逝,对于违法的二人而言,实属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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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其被罚的原因,除了对金钱的渴求、对法律的漠视,代购们还有忽略了一点:对税务风险把控的不到位。

一般认为,税务风险是指纳税人的涉税行为,因未能正确有效地遵守税法规定,而导致其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

以代购们与之相关的关税为例,一般情况下,如果代购们想去把控好税务风险、了解税法,除了检索相关税务问题,就是去关税司、海关总署或是国税总局等官网查阅相关税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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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官网查阅到的关税相关文件如此之多,代购们想查询一些税务常识,其查找方式无异于“大海捞针”;这也为“正确有效地遵守”增加了难度。

而当代购们想避开“违法”这条高压线时,除了需要知晓个人偷逃应缴税额250万元以上则是“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之外,还需了解到到相关刑法,如在本文案例中的“走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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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相关法律中可知,纳税人更需知悉偷税、逃税行为的严重性,尽早放弃这笔“财富”,规避税务风险!

否则,轻则罚款,重则三至十年“牢饭”。

每个纳税人都想把控税务风险,将税务风险降低,但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纳税人该如何“正确有效地遵守税法规定”呢?

这是往后每一个人都应该思考和正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