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职人员十年前因为涉嫌危险驾驶罪(醉驾且交通肇事)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过,后检察院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十年后,当地纪委监委才发现此事,可否因此事给予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一、首先,在我国,犯罪是有追诉时效期限的。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如果案件已经过了追诉时效期限,那么我们的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二、其次,在我国,违法行为也有追究时效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举例来说,一个卖淫或者嫖娼的违法嫌疑人,其卖淫或者嫖娼行为在六个月内未被发现,在六个月后被警察或者他人发现了,公安机关也不能再以其涉嫌卖淫或者嫖娼给予其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处罚。
三、那么,在我国,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有追究时效期限吗?
我国的法律对公职人员违法规定了终身追责问责制度。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进行调查、处置:(一)超过行政违法追究时效,或者超过犯罪追诉时效、未追究刑事责任,但需要依法给予政务处分的;(二)被追究行政法律责任,需要依法给予政务处分的;(三)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时,对被调查人实施的事实简单、清楚,需要依法给予政务处分的其他违法行为一并查核的。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成为监察对象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也就是说,哪怕你十年前不是公职人员,但只要有行政违法行为,十年后被发现,纪委监委照样可以给予你相应政务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根据《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即使你不是党员、也不再具有公职人员身份,不适用党纪政务处分,监察机关也可以根据《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等规定,没收你的违法所得,并相应调整你享受的退休待遇。
四、为什么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没有追究时效期限?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公职人员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公职人员的特殊身份必然导致对其要求要严于法律。不违法,不触犯法律底线,不仅在公职人员的任期内有此要求,在其成为公职人员之前,也有这样的要求。这样,就能时刻提醒那些想成为公职人员和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人切莫违法。对于那些因为违法犯罪行为未被发现而混入公职人员队伍的人员,也可以在发现其遗漏的违法犯罪行为时及时启动追责问责程序,给予其相应政务处分或者对其作出相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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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晨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硕士,目前是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发文时),擅长职务犯罪案件、经济、金融类等重大复杂刑事犯罪案件的辩护。
有效代理案例:
1.某省会城市纪委监委提级调查的职务侵占罪案,无罪判决;
2.某省公安厅有组织犯罪侦查总队移送某市公安局提级办理的寻衅滋事罪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案、高利转贷罪案,三个罪名全案不起诉;
3.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办理的贩卖毒品案,侦查阶段撤销案件,当事人获无罪结果;
4.某挪用资金罪案(2000万元),经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未诉;
5.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无罪判决;
6.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公安机关决定终止侦查,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侦查阶段获无罪结果;
7.某故意伤害罪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8.某故意伤害罪案二审发回重审(这应该是个无罪案件);
9.某合同诈骗案,控告成功;
10.某诈骗案,控告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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