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9日下午,为积极配合防疫措施,尽快切断疫情传播链,广州市番禺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了《关于强化社会面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第51号)》,通告指出:11月9日至11月13日期间,番禺区全域实行强化社会面疫情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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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要求↓↓

严格控制人员流动,市民除接受核酸检测和紧急就医等,原则上非必要不外出,不串门、不扎堆、不聚集;实行临时交通管控;除承担防疫任务的医务工作者及干部职工等,其他人员原则上居家办公;中小学阶段学校、幼儿园暂停返校及线下教学;后续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适时调整。

针对防疫期间,市民关心的居家办公、工资发放等劳动用工问题,商服侠结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20〕38号)相关政策进行十问十答,具体措施以当地政策为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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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01:

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政策要求无法现场办公的,能否要求劳动者居家办公?

答:可以。

➤对可以居家远程办公可以完成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居家远程办公,劳动者不得拒绝。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按时按量完成工作及提交工作成果。

问题02:

用人单位因政府防疫政策要求劳动者居家办公的,工资如何发放?

答:应当按正常发放工资。

➤详情可参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20〕38号)第6条:用人单位安排未返岗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问题03:

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停工停产的,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

答:一个月内按照正常工资支付,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广州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2300元。

➤详情可参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20〕38号)第6条:用人单位未复工或者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用人单位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

问题04:

劳动者居住小区因政府疫情防控要求被封而无法返岗的,工资如何发放?

答:如果可以安排居家办公的,应当按正常发放工资(见第2问);如果无法安排居家办公的,则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见第3问)。

问题05:

劳动者在受疫情影响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工资如何发放?

答:应当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其工资。

➤详情可参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20〕38号)第3条:受疫情影响期间,用人单位已经安排劳动者使用带薪年休假、单位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其工资。如未安排各类假期的,按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工资。

问题06:

劳动者因确诊后,在治疗、医学观察及隔离措施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答:如果劳动者本身无过错的,则正常支付;如果因为劳动者不遵守政府疫情防控规定,导致被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则无需支付。

➤详情可参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20〕38号)第5条:劳动者请求治疗、医学观察或隔离期间的工资报酬,应予支持。但劳动者不遵守政府疫情防控规定,导致被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劳动者请求该期间工资报酬的,不予支持。

问题07:

劳动者在其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满后要求返岗,用人单位能否拒绝?

答:不能,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并应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详情可参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20〕38号)第7条:劳动者在其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满后要求返岗,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的,应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用人单位拒绝劳动者返岗且不支付工资超过合理期限,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问题08:

劳动者违反政府疫情防控措施拒绝治疗、医学观察、医学检查、隔离,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可以。

➤详情可参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20〕38号)第11条:影响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或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09: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或者未依法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应否支持?

答: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未超过30天,或者未依法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详情可参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20〕38号)第12条。

问题10: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主张经济补偿?

答: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可以与劳动者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稳定工作岗位。如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详情可参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20〕38号)第13条。

抗击疫情,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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