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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向纵深发展,就不断的会有经济主体的进入与退出,其中破产就是经济主体的退出路径之一。近年来,受疫情影响,整个经济大环境不佳,部分企业也面临着经营困境,出现了资不抵债的境地。部分债权人,即便在取得生效法律文书之后,但由于债务人企业缺乏清偿能力,很多债权人最后仅拿到了一纸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书,最终债权并没有得到清偿。

在这种情况下,破产的作用就可以发挥出来了。债务人企业一旦进入破产,法院就将指定一个破产管理人接管该企业,破产管理人将会对债务人企业的债权债务情况、资产情况、股东出资情况等进行全方位的梳理,并根据债务人企业可供清偿的财产情况,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位对全体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

从这个角度来讲,债权人通过申请企业破产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也不失为一种策略。

言归正传,本文主要从企业破产法的角度,来分享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的相关内容。

小提示,本文暂不涉及执转破程序,关于执转破的相关内容,将会另行撰文说明。

1.管辖

无论是诉讼案件,还是特别程序的案件,都离不开管辖的问题。管辖就是说这个案件归哪个法院来审理。

企业破产法第3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院在《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问题又有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其中第1条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由上面的规定来看,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在地域管辖上,需要在其注册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在级别管辖上,需要看企业是在哪个级别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如果在区县级登记,则由当地基层法院管辖,如果是在地市级以上登记,则由当地中级法院管辖。

需要提醒的是,目前各地都开始成立了专门的破产法庭受理破产案件,则相关破产申请需要向该破产法庭提出,笔者部分列举如下:

北京破产法庭

自2019年11月1日起,下列案件由北京破产法庭集中管辖:

1.北京市辖区内区级以上(含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

2.上述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的商事类衍生诉讼案件;

3.跨境破产案件;

4.其他依法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北京金融法院

(四)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

上海破产法庭

一、依当事人申请启动的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公司、企业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上海金融法院及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除外)。

二、由执行法院移送的下列执转破案件:

1.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移送的执转破案件;

2.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金融法院移送的执转破案件(金融机构执转破案件除外);

3.外省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本市的执转破案件。

三、上述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案件。

四、跨境破产案件。

五、对各区人民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驳回申请裁定和相关衍生诉讼裁判提出上诉的二审案件,以及审判监督案件。

2.申请条件

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首先是债权人本身要对被申请的企业享有债权,这是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的前提条件。

同时,债务人企业也必须具备破产原因,这也是一个必要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由此可知,企业具备破产原因包含两种情形,即(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企业就满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对于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一般可以以法院出具的终结本次执行执行的裁定予以佐证。

对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该种情形一般指的是“黑字破产”,即企业法人账面资产虽然大于负债,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情况:(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3.申请材料

在确定好管辖的法院以及被申请的企业是否满足申请条件的情况下,就需要准备相关申请材料了。

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包括但不限于破产申请书、债权人及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债权发生的事实及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的证据、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等。

破产清算申请书,可以按照如下提供的范例进行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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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相关证据材料,可以按照如下清单内容进行准备: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申请人基本情况。

2.被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信用报告等),证明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3.申请人享有债权的材料(如合同、转账凭证、供货清单、生效法律文书等),证明申请对被申请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

4.法院强制执行的材料,证明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具备破产原因。

5.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的执行情况,证明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具备破产原因。

4.申请流程

债权人在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就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相关申请文件了,虽然也有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可以进行网上申请,但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基于稳妥原则,笔者在这里仍然建议大家通过现场或者邮寄的方式提交上述材料。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企业破产法第10条对相关申请的流程及时限进行了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但是由于法院案件量以及被申请企业具有一定的特殊原因,相关破产案件审查的时间在实际上可能与法律的前述规定有所差别,如果遇到相关情况,建议与受理法院之间保持密切的联系,积极询问相关原因。

作者简介:

王乃哲 律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业务领域: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破产重整与清算、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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