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恶势力”是刑法体系中的独有概念,最开始并不是规范用语,只是公安机关在描述某种犯罪时使用的口语,它经常会和“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和“流M犯罪”结伴出现,并且主要以流M恶势力出现在司法实践中。

在认定“恶势力”的时候,不能只关注其实施的多个犯罪行为,更应该考虑这一组织犯罪独有的特征。

第一、组织特征

从数量来看,恶势力组织的成员通常在三人以上,所以说恶势力属于共同犯罪。

从组织的严密性来看,恶势力的组织结构并不要求特别固定。

从组织的维持时间来看,偶尔纠集在一起的犯罪不符合恶势力的认定条件,只有达到经常纠集在一起的程度才能认定为恶势力。

最后组织内部成员参与犯罪必须具备重合性。在所有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中必须有两名以上成员多次参与同一犯罪活动。

第二、行为特征

恶势力犯罪的行为特征包括作案手段、违法犯罪次数、行为触犯罪名、行为涉及范围等特征。

首先作案手段为威胁、暴力或者其他手段。

其次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行为次数为多次。

最后行为触犯罪名。一般在实践中包括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聚众斗殴七类犯罪。

第三、危害特征

首先是表面特征,就是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其次就是破坏社会和经济秩序。

分析完恶势力的特征和概念以后,大家应该对于恶势力有了一定的认识,分析这些不单单是为了解释清晰什么是恶势力,更重要的是只有清晰明了恶势力的概念,才能在辩护的时候抓好要点。

其实目前在实践中对于恶势力法规的规定并不是很清晰。

首先是定罪量刑缺乏法律依据,目前为止,在法律层面仅仅只有2021年出台的《反有组织犯罪法》对恶势力犯罪做出了描述。

而作为定罪量刑最重要依据的《刑法》,无论是在分则还是总则中,都没有只言片语提到恶势力犯罪。

但是在当前的刑事政策下,恶势力犯罪是重点打击对象,在没有明确的定罪量刑依据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司法机关本身对于恶势力的认定标准也不统一。

例如在对恶势力组织进行认定时,所谓“一般三人以上”,那在特殊情况下两人能否构成恶势力?又比如在对恶势力组织内的成员进行认定时,对组织内“纠集者”的身份该如何判定?

这些都是实践中遇见的问题,这种情况下会导致司F不公、公X力下降、产生冤案等情况,同时这种情况也给律师为当事人辩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这种时候不仅需要司F机关严格遵循程序办事,还需要尽快完善相关法律,保证司F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