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对此类事件责任的判定难度较大。根据《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因此,一般情况下,文体活动中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导致自己受伤的,可能难以要求对方赔偿。但是,如果对方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可以请求对方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认定自甘风险应符合以下要件:文体活动具有高于一般社会生活的固有风险;受害人明知或应知文体活动存在风险;受害人自愿参与并自愿承受该文体活动风险;损害是在参加文体活动中产生;所受损害为文体活动固有风险引发;所受损害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引发。

按照民法典规定,对文体活动其他参加者的过错认定标准是“故意或重大过失”,即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结果的造成仅有一般过失、轻过失时不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由受害人风险自担。同时,在损害已经发生时,还要审查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结果扩大有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发生后,其他参加者对受害人负有救助义务,应当采取恰当、及时的救助举措,防止损害扩大。否则,法院可以认定其他参加者未恰当履行救助义务,从而判决其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如果自甘风险活动中的参加者,其在文体活动中导致他人的受伤是合理的常见行为,同时,行为人能积极将伤者送医治疗,尽到了救助义务,一般不能认定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认定文体活动的组织者,应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进行:首先,在主观上有策划活动、组织活动、经营活动、召集人员、管理人员以及控制风险的意思。不管是自愿或受指令,公益或营利目的,皆不例外。其次,在客观上有策划活动、组织活动、经营活动、召集人员、管理人员以及控制风险的具体外在行为。符合主客观要件后,即可认定相关民事主体为活动组织者。活动的组织者负有对风险的提示、防范和控制以及提供充分的事后救助义务。如果伤害的发生是因当事人自发组织的娱乐性体育竞技活动,其他单位对该活动没有策划、组织、控制风险等意思表示,客观上也无策划、组织、召集人员及控制风险的行为的,未组织文体活动且无其他过错的,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