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内容:

今天是除夕,感谢大家过去一年的支持,在此祝大家龙年大吉,万事如意。

今天的话题照例来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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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上写明收款账号,应该是近些年的事了。

写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直接写到判项里,一般是在判项后面加个括号,指定一方文书生效后多少天内将钱打入指定账号,还有一种是文书结尾附一个自助执行提示,写明债务人可以汇款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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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在文书中写明收款账号,也是出于多种考虑。

一是解决债务人自动履行难。

虽然执行难被喊了很多年,但审判实践中也确实有很多判决是债务人愿意自动履行的,但是却履行无门。有的是原、被告之间成见极深,双方不愿意有任何联系,造成判决生效后债务人想履行不知道对方的账号。

还有极少数案件中,虽然一方当事人胜诉了,但是却对胜诉结果不满意,认为没有完全支持自己的主张,因此既不同意债务人履行判决,甚至连法院退诉讼费都不接受。

二是减轻法院发放案款的压力。

法院当然有案款账户,可以接受债务人自动履行的案款再转交给胜诉的一方。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有很多的不便之处。

首先是信息不明问题。很多债务人向案款账户转款时不写明信息,例如不写案号,不写收款人,不写案件的承办法官,甚至有时候转款的都不是债务人本人,钱打到法院后根本无从查起,案款积压多了法院也很难交代,很多法院都发起过清理积压案款的专项行动,清理起来也是困难重重,苦不堪言。

其次是案款认领问题。案款达到法院后,需要承办法官自行查询认领,很多时候法官和助理忙起来就忘了这项工作,再加上前面提到的信息不明问题,造成案款到法院后没有及时认领进而积压的问题,我也因为类似的问题被隔壁公司“建议”过。

还有就是发放的效率问题。胜诉当事人对于案款领取要求是很急迫的,但是如果案款达到法院,除了识别环节和认领环节,发放环节也需要时间,需要承办法官、庭长、主管院长签字,然后再由财务部门发放,这个流程也需要时间,有时候会引发当事人的不满。

基于以上原因,很多法官,比如我,开庭伊始就会问原告的收款账号,当然,考虑到不要让被告引起误会,会解释说不代表原告一定胜诉,只是必要程序,如果原告胜诉,就会直接在判项中写明收款账号。有的法院则是把这种做法制度化,因此会有上文提到的自动履行提示。

当然,这种做法也不是总有效,例如有的案件中,就有被告觉得直接给原告打钱怕事后说不清,要求法院中转一下,有债务人是企业或是机关单位,表示财务部门要求案款必须打到法院账户,不能直接打给当事人。

总的来说,判决文书写明收款账户的做法无论对法院还是对当事人都是有利的,不仅方便发放案款,也方便退诉讼费。文章开头那位律师遇到的债务人“趁火打劫”,只能说司法实践真的是丰富多彩,或者说,现实中真的是啥事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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