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民事执行的“终本”?
“终本”,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简称,指在执行程序中,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案件,执行法官依照法律规定,暂时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的一种执行结案方式。
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般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签发裁定书: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什么是执行终本中的“财产不能处置”?
执行期间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依法不能和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
(二)人民法院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船舶等财产,未能实现扣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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