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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龙胜法院在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发现原告龙胜某公司伪造影响裁判结果的重要证据,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扰乱诉讼秩序,故依法作出了该院今年首份司法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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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2022年7月,欧某入职龙胜某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书。2023年6月,双方发生争议,欧某向龙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龙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该公司向欧某一次性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9 200元。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龙胜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时,龙胜某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入职登记表》扫描件,主张该《登记表》记载有劳动关系当事人、工作内容、工资标准、岗位职责等内容,已达到书面劳动合同所需的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并且该登记表由欧某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相关内容,公司无需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赔偿责任。欧某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为此,龙胜法院责令公司庭后提交该证据原件。庭后,该公司向法院提交“《入职登记表》原件”。经核对,该公司提交的《入职登记表》扫描件与所谓原件在表面形式上存在明显不一致。该公司称系扫描失真所致,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判断,在扫描件中文字和表格无明显变形的情况下,扫描件与原件不会出现文字间距及文字与边框距离出现较大差异的情况。经反复询问及释明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该公司最终承认该《入职登记表》上欧某的署名并非其本人所签,法定代表人签名及签字内容亦为事后添加,属于伪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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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龙胜某公司的行为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扰乱了司法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龙胜某公司作出罚款50000元的决定。龙胜某公司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后,按期缴纳了罚款,并自动履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欧某支付了双倍工资差额29200元。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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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证据是指在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的根据。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但判断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不仅仅依据文书中是否包含有“劳动合同”字样,用人单位亦可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直接载明于《入职登记表》等相关文书中。因此,在本案中,《入职登记表》是判断双方当事人是否达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果的关键证据,足以影响本案的裁判结果。龙胜某公司伪造证据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妨碍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故法院对其作出罚款50 000元的决定。

诉讼当事人应当自觉敬畏法律,依法诚信参与诉讼,任何故意提供伪造证据或以其他方式妨害司法诉讼秩序的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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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三审:符慧宁

二审:蒋彩凤

校对:阳文士

编辑:白桂杰

来源:覃国英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