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法律实践框架下,当劳动者开始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明确指出,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目前被大多数地区法院采纳为主流裁判的标准,是主张超龄劳动者原则上不构成劳动关系,而应视作劳务关系处理。其直接引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作为法律基础,强调超龄劳动者因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条件,即便他们在实际中可能更需劳动法规的保护,也无法在法律意义上构建传统的劳动关系。这种观点背后的考量在于维护法律规定的清晰界限,同时反映出当前法律体系在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劳动市场新挑战时的局限性。

围绕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关系的法律定性,司法实践倾向于遵循《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即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志着劳动关系的法定终止,进而倾向于将此类关系归类为劳务关系。所以这种情形是不能申请劳动仲裁的!需要向法院起诉。

而如果职工退休后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时则按照正式的劳动关系处理,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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