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向不法再让步 没签劳动合同 工伤受害者竟败诉 昆明地铁站工伤事故公司紧急更换股东法人代表 四场低成本官司拖垮受害者一家人(系列之二)
2024年5月16日,李德伦诉云南邦硕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工伤补偿案将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缺失的劳动合同
作为一个司法举证中完全弱势群体的农民工,因为工程“被”违法分包,用人单位和自己没有签劳动合同,没有被按时发放的工资,无法提供本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工资表、公司培训记录、考勤记录、对于李德伦来说,这场官司打的好被动。
在劳动争议审判实务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及法院对确立劳动关系所应具备的客观要件分别作了规定和司法解释。本案中,有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社局认定李德伦与邦硕劳动关系的详细手续、人社局调取的李德伦同事劳动者证词,最终认定二者具有劳动关系,从而做出的工伤认定。这些足以证明,邦硕和李德伦具有事实劳动关系。
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城乡劳动者及外来务工人员。不包括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实习学生。
第四十五条:本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的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依据《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能够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明资料。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劳动关系成立,且资料完整的,应当依法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提供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补正资料通知书,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劳动关系有争议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
本案工伤认定机关(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局)根据李德伦与云南邦硕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予以认定工伤,《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530192202200087,至于云南邦硕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的冉某培,并不能遮盖与改变邦硕公司与李德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云南邦硕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反复强调的与李德伦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说法与事实不符,与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严重冲突。虽然云南邦硕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反复强调的与李德伦双方没有以签署劳动合同来明确劳动关系,是因为云南邦硕故意以各种理由拖延、不签劳动合同,却实际上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所以,应当依法驳回云南邦硕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反复强调的与李德伦双方没有签署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关系的论断。
没有一纸劳动合同,没有劳动保险,虽然与邦硕公司符合劳动关系认定三要素,一审法院未认定劳动关系,意味着没有单位和个人承担李德伦一年多的养伤误工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复发后续治疗等费用,而失去了3个脚趾、另外一个脚趾严重变形,连上下山路都疼痛难忍的李德伦求职无门,一起看似简单的工伤事故,背后暗流涌动,让农民工李德伦残了脚,又残了心……
缺失的劳动保险
因为本案中云南邦硕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假借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第三人冉某培,既不给包括李德伦在内的上百名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购买劳动保险,导致工伤事故后,劳动者权益受损却为了主张权利而往来奔波、疲于应付。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一般情况下,补缴保险的期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视企业情况而定。
本案中,由于用人单位责任主体云南邦硕公司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最基本的社会保险,从而导致工伤事故后,工伤受害者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且,为了拖延赔付甚至逃避工伤责任,以极少的诉讼费用,造成了大量诉讼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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