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竞业限制范围激发科技企业创新活力

基本案情

某医疗公司为生产、销售医疗设备的上市公司,业务涉及到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研技术类别为全身应用超声、探头技术、人工智能云平台、超声远程诊断。周某系该公司开发部首席软件科学家,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地域为全球,竞业限制的范围为具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不仅包括同类产品、同类业务,还包括相关性产品或业务。周某离职后,双方就竞业限制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周某申请劳动仲裁,以其竞业限制地域应为中国境内为由主张竞业限制协议中竞业范围条款对其不发生约束力。仲裁委不予受理,周某诉至法院。

裁判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竞业限制纠纷中,法律既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创新,也要保护劳动者的就业权,以达到两者之间的平衡。本案中,周某长期致力于医学研究,属于该领域研究及实践的高端人员,其对行业的了解与预测明显高于普通人。周某在与医疗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合同时,应当知悉所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的意义。医疗公司作为跨国公司,业务涉及到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且境外销售额占比较高,双方将地域约定在全球并无不当。法院遂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审理法院: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专家点评

随着高科技的快速发展,竞业限制已成为相关企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限制的限度问题在实践中广受关注。竞业限制条款的本质是设定保密义务,并延续至劳动者离职后,目的是通过适当限制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保护用人单位的竞争优势,激发技术创新动力。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劳动者掌握商业秘密的程度、就业范围及其主观认识,合理确定竞业限制的地理范围,保障用人单位的正当权益。

摘自江苏高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24年4月29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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