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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冯律讲法

编辑|冯律讲法

近年来,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利用网络购物程序中的漏洞进行恶意退货获取商场积分的行为逐渐增多。

在司法实践中,此类行为可能被认定为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但由于对该类行为的性质认识不清,导致处理上存在较大争议。

笔者认为,该类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利用网络购物程序中的漏洞实施的一种民事欺诈行为,行为人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通过此行为获取商场积分以抵消其所欠商场货款。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该行为对商场而言属于民事欺诈。虽然该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或侵占罪,但由于行为人系利用了网络购物程序中的漏洞进行恶意退货,且行为人与商场之间系真实的买卖关系,故不应认定为诈骗罪或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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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非法占有”商场货款的事实依据

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诈骗罪中“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没有合法根据而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包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而行为人与商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买卖关系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事实依据,也是决定其行为性质的关键所在。

首先,商场作为出售方,在其出售商品时,与商场之间并不存在买卖关系,双方之间的交易实质上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签订、履行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认定:

(1)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无正当理由中途退伙、解散、终止合同或者采取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

(2)故意逾期不交付货物的;

(3)以虚构价格、虚假广告等欺诈手段订立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

其次,行为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订合同骗取商场货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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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与商场之间存在买卖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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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对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诈骗罪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09]4号)指出:“对于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既要防止仅凭被告人的客观行为推断其主观目的,也要避免单纯根据被告人的供述,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据此,从行为人在网络购物中恶意退货并获取商场积分这一事实来看,行为人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为了获取积分以抵消所欠商场货款。该行为对商场而言属于民事欺诈。

对于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侵占罪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09]4号)指出:“侵占罪中‘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改为‘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这里的‘他人’,不仅包括所有权人,还包括没有所有权人不明的物。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应当以侵占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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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所获取的积分系商场积分

关于行为人所获取的积分是商场积分还是网络购物平台积分,存在一定争议。笔者认为,对于此类行为,应结合行为人获取积分的具体方式予以认定。

行为人利用网络购物平台漏洞,恶意退货获取商场积分是通过其注册账号、登录商家网站、填写收货地址等方式进行的,是在网络购物平台上实施的一种民事欺诈行为。

行为人通过恶意退货获取商场积分是其与商家之间真实的买卖关系所决定的。商家在商场上设置了不同商品种类、数量、规格等相应的积分和购物返利,用以吸引消费者前来消费。

在商场销售过程中,消费者购买商品并不意味着其与商家之间就形成了买卖关系。在此情况下,行为人通过恶意退货获取商场积分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获得商家积分的民事欺诈行为。

行为人在获取商场积分后没有使用或消费行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交易获取商家积分后并未使用或消费行为的情形下,不应认定为盗窃罪或侵占罪。

行为人在获取商场积分后立即将其兑换为现金行为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而非盗窃罪或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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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与商场之间系真实的买卖关系

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行为人以欺骗手段获取商场积分后,在一定程度上是破坏了商场的正常经营秩序,损害了商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但是,商场是商品交易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以提供商品为目的,按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协商达成交易,双方之间形成了买卖关系。

在双方之间产生买卖合同关系后,行为人通过恶意退货的方式获取商场积分,并以此抵消所欠商场的货款后退出市场,与商场之间形成了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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