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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冯律讲法

事实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中的一大难点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开展一系列的劳动活动,为其付出报酬是正常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及劳动关系下的人身依附性,劳动关系的签订,要借助于书面劳动合同,对于双方各自的权利与责任进行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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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的社会环境、实际的工作实践中,存在着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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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的具体形式

(一)无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在实践中存在用人单位并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双方订立劳动关系,但在整个的过程中却并未签订书面的合同,并未以书面的方式、以符合法律要求规范的方式对于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进行局限。

由于就业市场在变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也在发生着变化,部分劳动者在合同期满之后,双方仍然保持着原有的工作模式,但书面劳动合同到期未续订也导致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法律在进行案件受理时,无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但却包含劳动关系。当出现矛盾纠纷时,要借助事实,分析双方各自的责任,明确在利益冲突中所出现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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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合同无效在就业市场上也面临着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况[虽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的条款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并未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该种劳动合同缺乏有效要件会带来劳动合同无效的问题。

虽然劳动合同在事实上是无效的,但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却并未完全认识到该合同的无效,合同自始至终没有效力,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则导致了后续出现冲突利益纠葛时认定上的困难。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不符合行政法规、违反法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存在着欺诈、威胁的情况,也意味着劳动合同的无效。

在实际的劳动实践就业市场中,劳动者付出劳动,用人单位提供报酬,而无效的劳动合同,由于不具备对于双方进行法律限制的能力。

因此对其责任的界定,对于双方合法权利的保障都有着负面的作用,按照《民法典》的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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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合同的无效,劳动者在付出劳动之后所取得的财产按理说是应该返还的,但在事实的劳动关系中,劳动产生却并未获取报酬,也是不符合保障合法权益要求的。

已经发生事实从属性的劳动,但二者合同无效,其本身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也是事实劳动关系的常见表现形式。

(三)双重劳动关系在实践中存在着劳动者与两个及以上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常说的双重劳动关系的问题。

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劳动者挂靠正式单位,用人单位需要支付报酬,需要进行社会保险缴纳工作,当劳动者与第一个用人单位保持关系的时候,与第二个用人单位确立劳务关系也会存在着纠纷的问题。

劳动者虽然能要求劳动报酬的获取,但由于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其他的权益会受到一定的侵害,而劳动者付出了双重劳动无法得到双重保障,也是不利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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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使用关系的现实存在,从属性劳动的事实存在,都要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各自承担责任。

当出现工伤纠纷时,基于双重性的劳动关系,如何保障各自的权益,也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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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中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标准

事实劳动关系这一概念的存在,其本质上是因为在具体的社会发展中、就业市场中,存在着用工不规范的情况,而劳动关系的复杂背后既有着行为的多样,社会的复杂,也有着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的问题。

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的劳动合同,但由于二者存在着现实的管理关系,存在着付出劳动与付出报酬的劳动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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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形成,也使得在司法实践中要从实际的情况出发,对于事实劳动关系进行认定。

一般而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符合认定标准时,则可以以经过认定之后的事实劳动关系,为其后续的管理以及利益纠葛奠定基础。

在工伤认定中,在司法实践中,从以下几个角度出发,可以认定双方具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劳动关系。

一是劳动者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对其进行监督与管理;二是用人单位付出劳动报酬,劳动者付出其劳动;三是劳动者付出劳动,作为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劳动事实存在,而劳动者的劳动也带有一定的独特性;
四是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得以存续的劳动条件;五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与工作相关的证件,而劳动者也可以以用人单位职工名义开展一系列的工作;
六是当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及时签订,但事实上劳动者仍然在继续工作;七是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虽然未与劳动者签订正式合同,但劳动者仍然在继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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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于普遍的司法实践,以上几种情况都可以认定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当发生工伤、存在利益纠葛时,也可以采用该种事实,在确立劳动关系的基础上,促进后续的工伤认定、保险顺利赔付等一系列工作的开展。

除了从具体的社会关系存在形式进行事实劳动关系认定之外,用人单位及劳动者都可以展出各自的证据,对于二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佐证。

工资发放凭证、社保缴纳记录、工作证明、服务证明、招聘登记、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对于二者劳动关系存在的证言等都可以去辅助进行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关系既有着事实劳动关系,也有着劳务关系。虽然同样涉及劳动的付出、报酬的获取,但其虽然外部特征相似,但在实践中却有着各自的独特之处。

在工伤认定中,用人单位会选择以劳务关系代替事实劳动关系进而逃避工伤责任,在进行实践时,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所认定的过程既要基于事实,也要考虑认定的精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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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客观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时,虽未按照相关手续、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来签订劳动合同,但权利义务关系是事实存在的。

劳务关系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其与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而劳动关系的用工主体必须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

在实际的劳动付出中,事实劳动关系主体之间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隶属性,但劳务关系却有着临时、流动、不稳定的特点,因此该种以劳务关系代替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会影响到工伤认定,也会影响到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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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中事实劳动关系确立的法律思考

工伤认定中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关乎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部门以及事实劳动关系涉及到的不同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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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中需要对于事实劳动关系作出确认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伤认定中要明确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但在现实的劳务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工伤认定部门、劳动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等针对双方之间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如何确认而出现的责任互相推诿的情况。

受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之后,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确立的责任承担者,其在确立劳动关系之后,申请工伤认定存在着周期加长、成本加大的问题。

立足当下的法律法规要求,劳动行政部门其自身有着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确立的义务,也有着确认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

(二)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认定难问题作为工伤认定部门对于事实劳动关系有着审查权,面临《工伤保险条例》在进行应用时,劳动关系双方存在争议的情况,仅仅要求当事人进行仲裁,进行相互之间的沟通,存在着实践上难以推进的问题。

由于主体之间有着利益矛盾上的冲突,其争论焦点性质的不同会带来问题,不同部门行使差异化的权力可以在事实劳动关系有效确立的基础上,对于后续的工伤认定责任明确提供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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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时效性问题针对各自所需承担的责任,当事人在申请工伤认定发生争议时,所申请的仲裁和工伤认定也有着其时效性,而当劳动者丧失工伤认定权利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正确的保障。

职工发生工伤,但其工伤认定申请超过限期而超过时效不予受理的情况,会导致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保障的问题。

因此,基于司法实践,立足于《民法典》的背景,要通过结合实际情况,对于诉讼时效进行调整,落实工伤认定中事实劳动关系的确立要求。

在保障主体合格、保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存在的基础上,在进行工伤事故责任界定时,也要根据企业不同的工作内容,在主体资格审查的基础上,以事实审查来保障认定的完善。

(四)司法实践中面临着特殊情形挂靠企业、建筑特殊行业等主体,其本身有着用人单位状况复杂的问题,在挂靠企业中,如何对于劳动关系进行认定,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当前可以以《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理论为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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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把握劳动事实这一劳动关系实质与核心的基础上,通过用人单位各个层级、不同主体各自承担责任为后续的工伤处理、保险赔付奠定基础。

劳动者提供劳动,以期获取报酬是正常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特殊行业中事实劳动关系的确立面临着层层转包、用人主体难以确定的问题。

由于部分用工主体与实际的工作人员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关系,而个人承包经营的模式也会导致工伤认定时用工主体难以确定、赔付难以保障的问题。

因此针对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较为复杂的现实情况,既要立足正常的规律与程序完善每一个细节,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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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改革开放日益深入,而社会也进入了高速发展阶段,劳动者在谋求财富、参与社会经济生活时,虽然能获取收益,但也面临着劳动纠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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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工伤保险的存在对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企业经营风险的化解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出于成本节约、现实环境的影响,仍然存在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尚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产生劳动事实的情况,在工伤认定中事实劳动关系如何确认,对于工伤构成的认定,对于工伤保险的顺利理赔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目前对工伤认定问题法律规范较少。仅有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作为依据,但其规定仍较为笼统原则,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针对工伤认定中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的问题。

当前仍然要立足于日益复杂的工伤认定需要,对于劳动关系的多元变化情况进行法律法规的健全,对于冲突进行优化,解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性的问题,以明确的规定来指导司法实践,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
[1]王英.工伤认定中事实劳动关系确认的法律思考[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24(4):16-17.
[2]陈荣鑫.工伤认定中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权[J].中国劳动,2005(6):31-32.
[3]潘美全.论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J].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2(5):123-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