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文|冯律讲法

编辑|冯律讲法

盗窃车牌后,行为人以原车牌为要挟向车主勒索财物,且被告人事后将原车牌出售给他人。关于该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理论界存在肯定说、否定说、想象竞合犯说和牵连犯说的争议。

笔者认为,行为人以原车牌为要挟勒索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行为人以原车牌为要挟勒索财物,后盗窃了他人车牌并出售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行为人事后将原车牌出售给他人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和诈骗罪的牵连犯。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案件概要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0月至2012年5月,被告人李某等人先后窜至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等地,采用破坏机动车号牌、车辆识别代号等手段,先后作案11起,盗窃车牌17个,并将盗窃的车牌分别卖给青岛、平度、日照、诸城、威海等地的汽车修理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余元。

被告人李某等人盗窃的机动车号牌已被公安机关追缴。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手段盗窃他人机动车号牌,并将盗窃的机动车号牌出售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被告人李某提出如下辩解:1.他所盗窃的车牌是自己通过破坏手段窃取的他人财物,是盗窃而不是抢劫。

2.他所出售的车牌是自己从网上购买的假牌。

3.他没有参与其他犯罪行为。

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李某盗窃了他人车牌后向被害人勒索财物,该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2.被告人李某将盗窃来的车牌出售给他人,属于事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3.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手段盗窃他人机动车号牌后向被害人勒索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又因被告人李某实施了破坏手段后出售被盗车牌的行为,其行为还构成敲诈勒索罪;同时因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判决: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理论争议

有学者认为,盗窃车牌后敲诈车主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盗窃车牌后再向车主勒索财物的行为,其本质在于,行为人盗窃了他人的车牌之后,并没有将该车牌据为己有的意思,因此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1]笔者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

从主观上来看,盗窃车牌后敲诈车主的行为是建立在盗窃他人车牌并想要勒索财物的基础之上的,如果没有盗窃他人车牌这一前提条件,也就不会有这一行为。

而车主通过向行为人交付财物来获得车牌,并没有交付财物的意思。因此,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从客观上来看,盗窃他人车牌后再向车主勒索财物,虽然是一种勒索财物的手段行为,但其本质在于行为人想要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在这个过程中,行为人盗窃了他人车牌之后并不想要占有该车牌,而是通过向车主勒索财物来实现其目的。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笔者认为,将盗窃车牌后敲诈勒索车主的行为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存在一定争议。

该行为是否属于敲诈勒索罪中的“以威胁或者要挟方式勒索财物”。该行为是否属于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想象竞合犯的情形。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观点评析

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关于盗窃车牌后勒索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存在肯定说、否定说、想象竞合犯说和牵连犯说等观点。

肯定说认为,在盗窃他人车牌后勒索财物的案件中,被告人盗窃车牌后以原车牌为要挟,向车主索要财物,且事后将原车牌出售给他人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否定说认为,该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笔者同意否定说。理由如下:

首先,从犯罪客体来看。盗窃车牌后勒索财物的行为侵犯了两个法益,即公私财物所有权和行政管理制度。

一方面,行为人盗窃他人车牌后以原车牌为要挟向车主勒索财物,侵犯了车主的财产权;另一方面,行为人盗窃他人车牌后将其出售给他人的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制度。首先,在盗窃车牌后勒索财物的案件中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本文的观点

笔者认为,行为人在盗窃了车牌后以原车牌为要挟向车主勒索财物的行为,属于以威胁方法强索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原车牌的价值较高,行为人盗窃车牌后以原车牌为要挟向车主勒索财物,索取的数额明显超出了原车牌的价值。

行为人在盗窃他人车牌后,又向车主勒索财物,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原车牌所在车主的财产权益,也侵犯了国家对车辆管理秩序。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比较分析

笔者认为,在第一种情况下,被告人以原车牌为要挟勒索财物,应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盗窃原车牌后又以原车牌为要挟勒索财物,系犯罪手段的连续和多次。这是因为该车牌系被盗车辆的重要特征。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