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领域,物证与书证作为认定事实的关键,其真实性与原始性对于确保审判公正至关重要。我国法律体系中,均对物证书证的收集、审查与呈现设定了严格标准,明确强调原物、原件的优先地位。

原则确立:原物证据的基石地位

证据原件原物优先原则,即在可能的情况下,据以定案的物证与书证应为原物或原件,这是确保证据真实可靠、防止篡改或误解的基本前提。《刑诉解释》第82条第1项及其他相关法规的明确规定,强化了这一原则,要求在证据审查中首先关注证据的原始形态。

实践中的灵活性与限制

尽管原物优先,法律亦考虑到了实际操作中的困难与特殊情境,规定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需依法返还或涉及保密等特定情况下,可以制作照片、录像或复制品作为替代。然而,这些替代品必须经过与原物的核实无误或鉴定证明其真实,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这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也赋予了实践一定的灵活性。

辩护律师的角色与策略

在这一法律框架下,辩护律师的职责尤为关键。首先,律师需严格审查物证与书证的原始性,对复制件进行细致比对,确保其与原物一致。其次,针对非原物证据,律师应充分利用法律规定,质疑其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尤其是当证据链中出现矛盾时,及时提出重新鉴定或现场勘查的要求,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律师应熟练掌握允许使用复制件的五种例外情形,以此为基础评估证据的采纳可能性,制定有效的辩护策略。在特定情况下,律师可以挑战检方未能出示原物的合理性,或通过申请查看原物保管场所,进一步检验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