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相信在职的员工都知道是干什么的,一般都由公司进行统一缴纳,很少有人真正关心社会保险到底是如何缴纳的,所以很多人,即使是一直在缴纳社保的人也不一定清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怎么回事。
有网友问:
社平工资4000元,个人工资2500元,社保缴费基数可以是社平工资的60%吗?职工社保缴费基数可以在社会平均工资60%-300%范围内随意选择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白什么是社保缴费基数。社保基数是指参加社会保险的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在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也就是大家常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上限下限,最高不能高于社平工资的300%,最低不能低于社平工资的60%。
有网友经常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选择比较迷惑,认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可以在社平工资的60%-300%之间随意选择。其实有这种想法的朋友没有弄清楚社保缴费基数可以在什么情况下才能按照上下限选择。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该条规定是对社保缴费基数的原则性法律规定,非常明确说明个人社保缴费基数的选择,那就是职工的个人月工资。这是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是不允许随意改变的。
弄清楚社保缴费基数的原则性规定后,我们再来看看为何社保缴费基数可以按照社平工资60%-300%的上下限可以进行选择这种说法又是从何而来的。
这个上下限的规定出自(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该文件对于社保缴费基数构成的工资组成及社保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做了具体规定。
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 %-300 % 的范围内进行核定。
如果仅仅从该文件规定,个人社保基数确实可以在当地社平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也就是说,社保基数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不是自己的月均工资。
但是这个文件是2006年发布的,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份开始执行,社会保险法对于社保缴费基数进行了规范,明确是以个人工资为基础。
虽然法律和文件都对社保缴费基数进行了规定,但是二者的确定并不矛盾。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规定的选择范围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选择范围窄,法律的效力要大于部门文件,且社保法晚于该文件,不管从哪个方面考虑,社保缴费基数要以个人工资为基础,而不能随意选择。
具体来说,就是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按照本人月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由于没有工资参考标准,就按照社平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当职工个人的工资高于社平工资的300%时,就必须按照社平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当职工个人低于社平工资的60%时,按照社平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举个例子,如果当地公布的社平工资为3000元,个人工资为10000元,因为个人的工资超过了社平工资的3倍9000元,因此,个人的社保缴费基数不能是个人工资的10000元,而只能按照9000元作为社保缴费基数。
同理,如果当地公布的社平工资为6000元,个人工资只有3000元,因为个人的工资低于社平工资6000元的60%,个人的社保缴费基数不能是3000元,而只能是3600元。
再比如,社平工资为5000元,个人工资为8000元,这个8000元工资水平既不高于社平工资的3倍,也不低于社平工资的60%,这个时候社保缴费基数只能是个人月均工资8000元,而不能是其他选择,如果选择其他缴费基数就不符合法律规定了。
搞清楚以上问题后,我们再回到本文开篇提到的问题,答案已经很明显了。
社平工资4000元的60%为2400元,个人工资2500元是高于2400元的,这个时候就不能选择社平工资的60%,也就是2400元作为社保缴费基数了。
根据国务院、人社部《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全国社保征收工作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由于个人工资都记录在税务系统中,社保缴费基数都可以由税务系统进行监控,今后任何单位不会再有机会随意降低社保缴费基数侵害职工的社保权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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