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在签订合同中,为了防止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为防止任何一方反悔,通常会预先订立定金合同,交定金的一方,如果反悔,定金不退,收定金的一方,如果反悔,双倍返还定金。但通常如果真的发生这种情况,或者在订立定金合同过程中有其他情况,定金罚则是否适用呢?看以下案例,应对这类情况有一定的启示。

【案情】2018年10月20日,章先生(乙方)与某房地产公司(甲方)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约定:双方约定于2018年11月2日前在甲方签约中心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附件,乙方逾期未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视为违约,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还定金,甲方有权将该物业另行出售。当天章先生向房地产公司交纳了定金10000元。《商品房认购书》签订后,章先生数次赴房地产公司售楼处就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内容同房地产公司进行磋商,但最终双方未达成一致。最后一次磋商中,章先生提出或修改部分合同条款,或退还全部已付定金,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强调合同内容只字不能更改,定金亦不予退还。章先生认为,章先生同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相对于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言,属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关系。预约合同应当终止(因磋商期限届满或一方提出解除而终止),已付定金应当返还。房地产公司在收到章先生关于退还定金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拒不退还定金,应自期限届满之次日(2018年11月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故请求:判令房地产公司退还章先生购房定金10000元,并自2018年11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章先生支付利息至实际退还定金之日止.

房地产公司辩称,1、章先生已详细阅读了商品房合同样本,章先生拒绝签订售房合同的理由不成立。2、房地产公司提供的合同样本是按市房屋管理局和市工商局制作的合同,不是房地产公司单方制作的格式合同样本。因此章先生陈述是不合理的,章先生签订了认购书后,房地产公司多次催告章先生与其签订售房合同,但章先生多次拒绝,因此,请求法院驳回章先生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章先生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为此交纳了定金10000元,之后在约定期限内章先生未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违约,因此,章先生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判决驳回章先生的诉讼请求。

【马律师说法】我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章先生与房地产公司约定了定金,就要遵循定金罚则,章先生未签订合同,属于章先生违约,所以,房地产公司遵循定金罚则不退定金。

在此,马律师亦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签订定金合同时,一定要想清楚法律后果,以免造成不心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