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网友咨询:

商品房买卖广告宣传与实际交房不一致,业主应如何维权?

张鑫律师解答:

商品房买卖广告宣传与实际交房不一致,业主应尽快取证,尽可能多收集房地产公司线上线下的宣传资料、户型图、效果图等与房地产公司直接协商,沟通相应的解决方案。协商不成,可以以此为证据,提起民事诉讼,进行索赔。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交付的房屋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房屋能重修的应予以重修,不能重修的,应赔偿购房人的相关损失。对于赔偿数额,应具体结合个案案情,综合考量双方履约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房屋价格等作出合理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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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鑫律师补充:

作为购房者,要注意甄别商品房销售广告的内容,特别是预售类商品房,对于开发商承诺的配套设施等重要内容,可事先向当地规划部门咨询核实。当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为了预防后期出现问题时维权难,最好能够将比较重要或直接影响购房决策的宣传内容加入到合同正式文本或合同附件中;或者通过留存资料,甚至手机拍照等方式取证,以便于在产生纠纷时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张鑫律师

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张鑫律师是双证律师,同时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任京师南京律所知识产权中心秘书、青工委委员。

专业领域:消费者权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婚姻家事等民商事领域、私人及公司法律顾问、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