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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周报,系法律商业双驱动的万程通商团队的每周固定学习会。本期分享的文章,系团队于2024年6月21日集体学习的文章。

我们认为,法律人须以理论指导实务,以实务丰富理论,不可偏废。但实务工作者常常为工作所累,少有时间研究学术理论。实务与理论的藩篱不破,于个人而言,是为成长的瓶颈,于法治建设而言,优秀的理论不能被用于指导实务,优秀的实务经验无法上升为理论。无论对哪一方,都是损失。

法律学术海洋之辽阔,实务法律人时间之碎片。两者矛盾重重。一为逼迫自己紧跟学术潮流,提升自己的理论水平;二为取方家论证结论以求关注,展其问题路径以便查阅。因此,我们将每周日上午的固定学习,形成“商法学周报”,以供分享交流。关注我们,获取第一手专业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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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01  关于债权让与的争论及其评论

【来源】《广东社会科学》2024年第1期

【作者】崔建远(清华大学)

【摘要】债权让与是债权变动,是事实行为。原则上不应承认将来的债权作为让与合同的标的物。

受让人明知或有重大过失地不知有禁止债权让与的约定时,债务人有拒绝向受让人为清偿的权利;但对于金钱债权,即使受让人知晓之,债务人也无权拒绝受让人的清偿请求。

应对倒签债权让与合同的签署日期、把后顺序的受让人当作第一受让人通知给债务人之类的案型,一方面,坚持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另一方面应设但书——未经公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债权连环让与的情况下,可例外地、宽松地对待合同的相对性,在一定条件下,可允许受让人二越过受让人一径直请求让与人(债权人)承担债权的瑕疵担保责任,突破合同的相对性。

【学习总结】

债权让与属性:债权让与是债权变动的事实行为,原则上不应承认将来的债权作为让与合同的标的物。

未来债权让与:未来债权的让与存在理论上的困难,但在某些情况下,如让与担保的场合,可以承认其有效性。中国现行法不完全排除将来债权作为让与合同的标的物,但原则上不承认,除非合同有明确约定且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禁止债权让与特约的效力:《民法典》第545条规定,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得转让。但该特约对外不具有阻止债权让与合同有效的效力,特别是对于金钱债权,债务人无权因特约拒绝受让人的清偿请求。

债权变动的法律事实:债权让与合同生效即引发债权变动,不以通知到达债务人的时间点为准。

债权让与场合的从权利转移:主债权发生转移时,从权利原则上应随之转移,不受转移登记手续或占有转移的影响。但作者建议《民法典》第547条应增设但书,即未经公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债权瑕疵与让与关系:债权的瑕疵随债权转移给受让人。若债权存在瑕疵,让与人应对受让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除非受让人知情或有重大过失。

债权连环让与的责任承担:在债权连环让与的情况下,可允许后续受让人在一定条件下直接向原始让与人主张债权瑕疵担保责任,突破合同相对性。

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不是合同履行请求权的从权利,其是否转移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

债权让与合同的公示:作者强调了公示的重要性,认为,未经公示的债权转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02  虚假债权转让中债务人的表见责任

【来源】《政治与法律》2023年第6期

【作者】蔡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要】《民法典》第763条规定的债务人表见责任以债务人具有可归责行为和保理人具有合理信赖为构成要素。不过,该条以债务人具有参与诈害保理人的意思这一高度可归责事由,减免了保理人的注意义务,从而显现出规范的特殊性。

债务人承担表见责任,应在债务人不得对善意第三人主张虚伪行为无效或应收账款不存在的意义上理解其法律效果

对于转受让人,应采相对构成说,其为善意时方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表见责任。

在责任范围上,应使信赖者处于其信赖的对象为真实时所处的地位,此时过失相抵规则亦有适用余地。

《民法典》第763条的文义射程较窄,对于文义范围外的案型只能求助于法律漏洞填补技术。受制于该条构成要素及法律效果的特殊性,对于不适用于个案类推的案型,需通过回溯至该条蕴含的一般法理予以处理。

第763条在虚假债权转让中发挥着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基础性作用,但无必要将其扩张适用于物权领域。

【学习总结】

债务人表见责任的构成:依据《民法典》第763条,债务人表见责任的构成需要债务人具有可归责行为和保理人具有合理信赖。债务人参与虚构应收账款且有意向保理人实施诈害,保理人则因信赖此虚构账款而减免了注意义务。

法律效果的理解:债务人承担表见责任应当理解为债务人不能对善意第三人主张虚伪行为无效或应收账款不存在。

转受让人的保护:对于转受让人,应采用相对构成说,即只有当转受让人是善意时,才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表见责任。

责任范围:在责任范围上,应使信赖者处于其信赖的对象为真实时的地位,同时过失相抵规则也适用。

文义射程的局限性:《民法典》第763条文义射程较窄,对于超出文义范围的案型需要通过法律漏洞填补技术处理。

类推适用的边界:虽然《民法典》第763条主要针对保理合同,但该条蕴含的一般法理可以适用于其他情形。对于不适用于个案类推的案型,应回溯至该条蕴含的一般法理处理。

表见法理的适用边界:《民法典》第763条在虚假债权转让中发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基础性作用,但无需扩张适用于物权领域。

03  债权转让规则的具体适用及相关问题研究

【来源】《中国应用法学》2024年1期

【作者】贾玉慧(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

【摘要】《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在整体协调继受保护和继受自由之间价值平衡的基础上,对《民法典》债权转让规则予以细化。债权转让涉及多层面的效力问题

债权转让通知在债权转让规则中处于关键位置

在内部层面,受让人取得转让债权不以通知债务人作为条件;

在债务人层面,债权转让通知决定了债务人向何者履行债务构成有效清偿;

在外部层面,“通知在先”规则是特定条件下解决普通债权多重转让情形下债权顺位的最佳方案。

此外,受让人起诉通知、债权表见让与、虚构债权转让等规则的明确,为均衡保护受让人和债务人利益提供了有力规则供给。

【学习总结】

受让人直接起诉:文章讨论了受让人直接以起诉方式向债务人进行债权转让通知的可行性,最终《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采纳了肯定观点,允许受让人在一定条件下通过诉讼方式发出通知。

债权表见让与规则:引入了债权表见让与规则,即即使债权转让存在瑕疵,债务人仍需向受让人履行,以保护债务人的合理信赖和交易安全。

虚构债权转让规则:讨论了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谋虚构债权时受让人的权利问题,最终《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规定,如果债务人确认债权存在,即使该债权系虚构,债务人也不得向受让人主张无效抗辩

受让人权利行使规则:讨论了当债务人故意履行错误时,最先通知的受让人如何实现救济,包括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或向让与人主张违约责任。

债务人抵销权问题:分析了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取得反对债权的情况,认为在一定条件下,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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