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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雇工,均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解析

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时,能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履行的义务,并不能由用人单位和职工自由协商决定放弃或免除。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之一,不同于商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的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因此,本案中郭飞的《自愿放弃缴纳“五险一金”承诺书》是无效的。

结论

公司不能免除本次事故中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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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I 人力资源和会保障部

编辑I 咚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