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曾发生一件十分离奇的事,火车站有一群正在执法的“警察”被抓了!
他们不是“办案效率极高,半年竟破案近百起敛财百万的办案人员吗?!可是,他们的办案过程极不正规,几乎全靠打人来获取口供并破案,随着被他们殴打索财的人员报案越来越多,引起了真民警的重视,发现这竟是一家假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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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一天,两个小姑娘来西安火车站派出所报案,自称自己也是警察,找不到她们的所长了,对所长的警号一问三不知,其提供的所长的姓名也是假的。所长叫赵秀珍,报案的两个小姑娘竟然也不知道自己是假警察。而且他们还有11个同事,正在火车站附近抓小偷。民警迅速出警抓获这群假警察。
于是,便出现了警察抓”警察“的那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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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假所长赵秀珍讲述,他们抓贼是有甜头的,半年的时间,他们获利百万元。让民警疑惑是赵秀珍她也不清楚她自己是假所长,自己受局长张某领导。张某归案后,承认了为了创业开办了这家假派出所。他觉得赵秀珍这个人智商不高,容易被骗,就让她当所长。其他员工都是被骗招聘来了。
这起案件虽然过去已久,但是,案件背后涉及的刑法学问题仍值得讨论,记得我国首届司法考试举行于2002年,是我国法律理论及实践历程碑式象征,到本案发生时,历经八年,我国刑法理论及实践有了开足的发展,新的刑法理论基本被法律学者们所接受,并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得运用。以下结合这起案件,根据现行主流的刑法理论展讨论,敬请指正。
本案是一起假冒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或诈骗的刑事案件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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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构成要件上来说,构成本罪要求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是典型的国家机关,本案中,张某等人假冒公安民警抓贼敛财,损害了公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威信及国家机关正常的活动,具有客观不法性,但是,冒充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如冒充党团员、高干子弟、烈士子弟、私营或集体企业单位的管理人员、采购员等。进行招摇撞骗活动的,不能构成本罪。
本案要求行为人主观具有招摇撞骗的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行为人都以骗的手段骗色敛财,两者的关系是什么呢?
招摇撞骗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法益为公私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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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行为人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时,两者之间存在想象竞合关系,当行为人骗取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时,应按诈骗罪定罪处罚。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并无数额较大的要求;当行为人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色或职位等时,只能以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因为色或职位等不能以金钱计量的不是诈骗罪的犯罪对象。
本案中,“局长“张某、”所长“赵秀珍及其他”警员“的行为,在刑法上如何评价?
从客观上看,“局长“张某、”所长“赵秀珍及其他”警员“假冒公安民警抓贼敛财的行为,既侵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威信及国家机关正常的活动,也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系招摇撞骗罪行为与诈骗行为,具有客观不法性。
从责任上看,张某具有摇撞骗罪行为与诈骗的主观故意,而其他成员主观上并无此故意,他们自始至终认为自己是有编制的所长或民警,即使有过失,也不构成摇撞骗罪与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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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案中,张某单独构成招摇撞骗罪或诈骗罪,并对下属所有成员的违法行为负,其利用了不知情的赵秀珍及下属人员实施的行为,系刑法上的间接正犯,而其他成员由于不具有主观故意,如果有过失,即使与张某客观构成共同犯罪,也因无责任而无罪,因涉嫌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张某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按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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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留下这样一个问题,供讨论:
本案中,张某等的行为虽然侵犯招摇撞骗罪或诈骗罪的保护法益,但其行为客观上又保护了另外一个法益,抓了小偷保护了他人的财产占有权,在结果无价值或行为无价值视野下,两者会不会被评价为违法阻却事由?从而减小张某等的违法行为程度,从轻或减轻对其处罚呢?您的观点非常重要,说说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