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大理寺掌管审查平反刑狱之政令,负责审理案件、平反冤屈,确保刑狱公正。
左、右寺分别负责处理京畿及十三布政司的刑名事务。明初两寺的职权范围有很大变动性,直至万历九年,最终确定左、右寺分别管理天下的刑狱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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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编制上看,明朝大理寺以正三品的大理寺卿为主官,辅以正四品的左、右少卿,以及正五品的左、右寺丞,共同维护司法之公正与权威。
除去负责寺内主要内务工作的司务厅,大理寺最核心的是左右两寺。左寺和右寺分别设有正六品的寺正一人,从六品的寺副二人(后来革去右寺副一人),以及正七品的评事四人(最初设有右评事八人,后来革去四人)。
万历九年,更定左、右寺分理天下刑狱。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四川、贵州六司道,左寺理之。江西、陕西、河南、山西、湖广、广西、云南七司道,右寺理之。
至于大家熟知的三法司会审制度,初审阶段主要由刑部和都察院负责,而覆审阶段则主要由大理寺主导。
大理寺官员日常主要工作内容
一、狱讼移送与审议
刑部、都察院、五军断事官所推问的狱讼案件,必须移送相关案牍,并带囚徒至大理寺进行详细审议。
二、覆审与呈堂
大理寺的左、右寺正各自负责其所辖范围内的案件覆审工作,确保案件审理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在覆审过程中,需严格遵循律例,并复问案情细节,以确认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只有当案情与罪名相符,且证据充分时,方可呈堂拟奏,准备上报审批。
三、驳回与再审
案件有问题则驳回改拟(“照驳”),三次拟议不符则纠问官员(“参驳”)。违律案件可调审(“番异”),仍不满则九卿会审(“圆审”)。
四、追驳与制决
在九卿会审后,若已评议允当但招供仍不明确的案件,将移回原机构进行再审,以进一步查明真相,这一过程称为“追驳”。若案件经过多次驳回和再审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将请示皇帝最终裁定,称为“制决”。
五、发遣与纠察
凡狱讼案件在未经大理寺评议允当之前,各司法机关不得擅自发遣囚犯或执行判决。为确保司法公正和案件处理的准确性,对于在狱讼处理过程中出现的错误或不当行为,将进行严格的纠察和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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