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即将到来
有一些新规即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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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国 新 规
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制定政策不得含有这些内容!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将于2024年8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第一部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行政法规,条例从4个方面明确了19项政策措施不得包含的内容,建立了涵盖经营主体生命全周期、经营全链条的审查标准体系。起草单位起草政策措施应该按照怎样的审查标准?政策措施不得含有哪些内容?一起来看:
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
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
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
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
其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
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补贴;
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
其他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
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
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
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
其他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四部门出台规定治理网络暴力信息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规定》从明确网络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规范网络暴力信息和账号处置、强化用户权益保护、加强监督管理、明确法律责任等方面,为加强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提供有力支撑。
加强用户权益保护:《规定》提出了多项要求,包括建立网络暴力信息防护功能、完善私信规则、告知用户采取防护措施、及时保存证据以及及时受理处理投诉、举报等 。特别强调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优先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网络暴力信息投诉、举报,并提供相应的保护救助服务。
明确监督管理机制:《规定》明确了网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信息共享、会商通报、取证调证、案件督办等工作机制,以协同治理网络暴力信息。
网络暴力必究: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受到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以及罚款等 。对组织、煽动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或利用网络暴力事件实施恶意营销炒作的组织和个人,将依法从重处罚。
明确网络暴力的法律界定:《规定》中所称的网络暴力信息,是指通过网络发布的含有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煽动仇恨、威逼胁迫、侵犯隐私等内容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而依法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或实施舆论监督的行为,则不适用于本规定。
《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发布施行
国家药监局发布的《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2012年印发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国食药监法〔2012〕306号)同时废止。《裁量规则》共六章五十四条,重点在四个方面对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工作进行了完善。
一是完善了裁量情形。
进一步细化了从重、从轻、不予、免于处罚和情节严重的情形,对《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结合药品监管实际,明确了具体含义、认定情形、判定的主要因素,回应了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基层执法人员和企业等各方面的高度关注。
二是规范了裁量程序。
强化了裁量遵循依法、全面、客观取证原则,应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强调了依法举行听证、进行集体讨论、说明裁量理由等程序。
三是明确了裁量基准制定的原则。
进一步完善了各地药品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程序和规则,对制定裁量基准的原则、要求和程序作出规范,充实了罚款额度的确定、处罚到人的范围和违法所得的计算等内容。
四是强化了裁量监督。
要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监督机制,推进典型案例指导,及时纠正违法或明显不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或行为,持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
住房公积金个人证明事项“亮码可办”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整合住房公积金个人证明事项推动“亮码可办”工作的通知》发布,自2024年8月起,全面实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证明事项“亮码可办”。
《通知》提出,依托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和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在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申请开具职工缴存证明、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贷款结清证明等个人证明时,向其提供实时在线开具、后台自动查验等服务,以统一“电子码”代替原有3项纸质证明。
规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发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自8月1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遵循规范行为、优化服务的原则,围绕价格指数编制、发布和信息披露、运行维护、评估、转让和终止等各种行为,提出了系统规范要求。
其中,明确规定价格指数行为主体应独立于价格指数所反映的商品或服务市场的直接利益相关方,要充分披露价格指数行为主体的基本情况、指数编制方案、指数最新值的简要计算基础和过程、自我评估结果,编制方案应包括价格信息采集点的选择标准、使用主观判断的条件及优先级等。同时,强调价格主管部门可对价格指数行为开展合规性审查,对不合规行为采取惩戒措施。
私募证券基金最低存续规模降至500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于2024年8月1日起施行。《运作指引》共42条,覆盖了私募证券基金的募集、投资、运作等各环节,突出问题导向、风险导向,科学设置差异化规范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运作指引》将最低存续规模降低至500万元,明确长期低于500万元规模的基金应当停止申购。提出双25%的组合投资要求,即单只私募证券基金投资同一资产不超过基金规模的25%,同一私募机构管理的全部私募证券基金投资于同一资产比例不超过该资产的25%。
地 方 新 规
甘肃:《甘肃省反家庭暴力条例》实施
《甘肃省反家庭暴力条例》8月1日起施行,鼓励成人院校的教育培训加入反家庭暴力内容,鼓励用人单位将反家庭暴力纳入员工行为规范。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避免家庭暴力受害者求助无门,提出了首接责任制;为发挥法律援助制度优势,维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合法权益,提出了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减收或者免收司法鉴定费用,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为避免人身安全保护令“有令不行”,增加了定期回访的内容。
北京:调整社保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
7月31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统一2024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告》,明确从2024年7月起,凡在本市参保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的月缴费基数上限为35283元,下限为6821元。
新疆:14项违法情形可不予行政处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8月1日起施行,规定对14项违法情形,不予行政处罚,但要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加强指导,开展“回头看”督促其整改。违法情形包括传染病防控监督、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等6方面。
云南: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轻微不罚
《云南省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8月1日起施行,制定“轻微不罚”“非主观过错不罚”和“初违不罚”三大类共22+N项不予行政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明确具体适用条件和整改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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