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骑行碾压身亡事件,交警移交刑警处理,刑警让双方协商赔偿,同时将司机扣押看守所——我认为此举甚为不妥。

交警的理由是:“事发道路未开通,属于刑警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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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依据可能是公安部的一个文件,说的是未经验收但已经通车的公路,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道路,此类事故如涉嫌犯罪,应依照刑事案件分工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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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个答复2000年12月发布,2004年8月就已决定废止。

原因是同年5月,人大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实施,而该法第77条明确规定: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应当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后经三次修改,这条规定一直没有动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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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效力等级上,上位法高于下位法且新法优于旧法,而从立法沿革看,后者很明显是对前者的修正。

因此,本案应优先按交通事故处理,不宜进入刑事程序。

可能有人会查到一条裁判规则,说的是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未竣工路段发生事故,不宜认定为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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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个案子说的是在某楼盘施工工地发生的事故,人家根本不允许社会车辆进入,是某个私家车偷溜进去的,且确定了两个条件:一是未竣工,二是未移交,二者缺一不可。

而本案知情人透露,该路段实际上处于“已竣工、未移交”状态,车辆已经断断续续通行,视频画面也显示,路面交通标识已经到位,具备通车条件,往来车辆畅通无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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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需要再次强调:应当参照交通事故处理,不宜进入刑事程序。

同时,刑警让司机一方与遇难小孩家属先行协商,这一点也值得商榷。

该做法在法律上属于“刑事和解”,而该程序启动的前提条件之一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然而正如我前面分析的,本案在性质上值得商榷,责任尚未清晰,条件并不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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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就担心,司机在被拘留的压力下,很可能会产生“花钱消灾”的心态去谈赔偿,进而双方和解了事。而这样的处理,显然不符合公众的朴素正义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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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如果本案路段真的处于“已竣工未交付”状态,那么本案至少还有两个“隐形责任方”,施工方与发包方。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对于尚未验收交付的路段,应当在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拦截车辆行人往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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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曾刊载过一个案例,路段情况和本案一模一样,有个行人在这条路上摔成重伤,最后法院认定:

对道路承建方来说,虽然工程完工,但未通过验收就放任车辆通行,未尽到施工人相应的管理义务;

而对道路发包方来说,在道路完工的情况下没有及时组织验收,也使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无法及时履职。因此这两方,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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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此案已引起了全网关注与讨论,希望有关部门处理时务必慎之又慎,从实体到程序都应经得起推敲和检验。

毕竟网友都想看看,一个带着11岁孩子在机动车道高速竞驶的马大哈父亲,是否需要为孩子的死亡承担责任,如果不需要,理由是什么?

早在去年上海女童海滩溺亡案,我就说过,监护人疏于照顾或未尽职责,已经成了儿童意外死亡的最大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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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考虑到孩子离世已经让父母得到教训,我们往往当成意外事件处理,甚至为了照顾父母心情,会找次要的介入因素来背锅垫背。

然而这种逻辑忽略了,孩子是独立的个体,他们本不应该成为父母罪恶的承担者。

我们常说报应报应,但父母为自己的愚蠢、傲慢承担代价是应该的,死去的孩子又做错了什么呢?他们的报应从何谈起呢?

因此,我建议可以参考其他国家,增设“疏忽照顾儿童罪”,像中国香港一样,16岁以下儿童或青少年的负责人疏忽照顾,监护人最高可被判处10年监禁。

毕竟,孩子是全社会的未来和民族希望,如果父母保护不好,那么法律就有必要给他们补上这一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