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某旅行社经营有“羊皮洞纯玩1日跟团游”旅游线路服务产品,内容为徒步至羊皮洞进行旅游打卡,并告知准备雨衣、雨伞;羊皮洞位于贵州省清镇市暗流镇境内。2022年7月,原告胡某与案外人通过网络平台订购被告某旅行社经营的上述一日游服务并通过微信群对接出发时间、雨鞋租用等事宜。被告某旅行社以其为投保人,以原告胡某为被保险人,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
原告胡某在游玩时行走过程中跌倒受伤,同行人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公安民警至现场将原告胡某送医救治。原告胡某受伤后在双方微信群发布照片,被告某旅行社工作人员提醒打救援电话并询问情况。原告胡某的伤情经诊断为右侧肱骨近端骨折,住院治疗近7日并产生医疗费14000余元;其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并产生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伤愈后,原告胡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旅行社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1万余元,并诉请被告某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经审查认定,原告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25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请求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胡某购买被告某旅行社的旅游服务产品并进入相应区域游玩,双方之间的旅游合同即依法成立;原告因路面湿滑而不慎摔倒,被告某旅行社未能举证证明对路面湿滑注意安全进行了必要的提示,对原告的人身安全未尽到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相应区域内游玩,尤其是在湿滑路面行走应当充分加以注意,小心谨慎并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保护自身的人身安全,原告在游玩途中摔倒自身也未尽到注意义务,亦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某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的目的地羊皮洞并非旅游景区,其在提供服务时更应对服务产品的安全性提供必要的保障,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防范旅游中可能发生的风险。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支持由被告某旅行社承担50%的责任,原告胡某自行承担50%的责任。遂判决被告某旅行社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2万余元;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判决送达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提醒
近年来,在传统成熟的旅行产品、旅游线路之外,通过网络平台走红的瀑布、溪流、密林、洞穴等网红打卡点持续受到年轻人的青睐;部分旅行社亦经营有相应的旅游线路服务产品。众多网红打卡点中,部分景点并非开发开放的旅游景区,属于自然景观;必备的生活、医疗等旅游服务保障功能尚未覆盖;前往类似区域进行旅游,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各地也多有游客被困、受伤甚至意外死亡的报道。本案的审理,一是提醒旅行社要加强对旅游服务产品安全性的审慎审查;二是提醒旅行者要根据自身身体状况合理选择旅游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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