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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单位以效益不好为由,未经合法程序擅自降低劳动者的工资,仅发放基本工资,那么这一行为很可能构成违法。

根据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之一。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了工资支付的原则、标准、周期以及调整机制等,旨在保障劳动者获得与其劳动付出相匹配的合理报酬。其中,基本工资作为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通常是劳动者按月、按周或按日获取的固定收入,但它并非劳动者收入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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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企业面临经营困难、效益下滑等挑战时,确实需要通过一系列措施来降低成本、提高运营效率,以渡过难关。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随意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尤其是仅仅以“效益不好”为由,单方面决定只发放基本工资。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包括劳动报酬。但这一变更必须是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结果,且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企业未经劳动者同意,单方面降低工资,显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这一基本原则。

其次,即便是在企业确实面临经营困难的情况下,进行工资调整也需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条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同时,这种延期支付或降低工资的行为,必须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且需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听取劳动者意见,与劳动者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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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用人单位恢复原工资水平或进行相应补偿。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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