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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与突围-网络货运行业税务合规指引(简版)》

二、网络货运行业税收政策、实践与监管现状

(一)主要税收政策法规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网络货运的税收政策。根据规定,网络货运按照交通运输服务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网络货运平台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道路通行费等,取得合规专票可抵扣。另外,符合条件的网络货运平台可为会员代开发票。

与新兴的网络货运行业快速发展相比,传统的市场主体登记、财税管理模式、税收征管模式与网络货运行业的发展尚未完全适应。

(二)行业痛点与平台价值

网络货运平台作为一种新型平台,具有全流程数字化、智能化、可视化等特点,解决了运输业务上下游的税务合规问题,同时,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对行业的监管。

对于托运人而言,由于大部分实际承运人为个体运输户,因身份等因素限制无法提供运输专票,导致企业增值税进项抵扣不足。网络货运平台的出现解决了这一难题,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同时,网络货运平台集采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可以纳入进项抵扣,在税务环节形成闭环,帮助上下游实现税务合规。

对于税务机关而言,传统模式下,货运市场存在开票不规范、虚开发票等问题,而网络货运平台的数字化管理,可以保障税收监管。网络货运平台以数字技术为基础,构建符合交通运输部技术标准的智能货物运输运营信息系统,保持与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在线连接,实时传输各类数据信息,确保货物运输全流程可追溯。网络货运平台可以实现网络货运业务全流程线上交易、线上展示,全环节透明可视化管理。网络货运平台的线上化、数字化运营模式,有利于税务部门进行数据对接和协同监管,实现 “数据控税”,提高税务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三)数据共享与协同监管

多省市为高效推进网络货运行业持续发展,构建起部门联动、资源共享、业务协同的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要求网货平台与交通运输部门和其他部门进行数据对接,并通过北斗卫星运输轨迹来规范网络货运,典型如安徽、内蒙、山东等。

2023年6月,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推动网络货运产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行动方案(试行)的通知》,包头市被新增为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批网络货运试点城市。为保障网络货运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做好网络货运业务真实性验证和安全生产监管,包头交投集团子公司畅行公司作为建设主体,启动了内蒙古自治区网络货运监管服务平台的研发建设,利用信息化技术提升对全市网络货运产业运行的监管与风险预警能力。2024年6月,包头市网络货运监管服务平台上线运行。平台建立起市交通运输、财政、税务、市场监管、公安等多个部门数据对接共享体系,加强了部门协同监管。

山东省济宁市交通运输局会同税务、审批、市场监管等多个部门建立全市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协同监管联席会议工作机制,联合制定印发《交通新业态领域(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持续强化网络货运监管政策的协同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各部门依托省网络货运信息检测系统,在主管部门监管方面,实时监测企业运单信息、资金流水信息、车辆信息、驾驶员信息、运单路径信息等各类运输数据情况,进一步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闭环,提高政府监管的精准性和效率;在企业监管方面,数字化、全过程动态信息监测系统实时监测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帮助企业提高管理水平,有效防范风险。

(四)两高解释出台后的涉税刑事风险

2024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正式施行。《解释》对于虚开的具体情形做了细化规定,如无实际业务、超出实际业务范围、虚构交易主体等形式的虚开,同时,从出罪角度规定了“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但在实践中,对于这些条款的解释有许多不同的观点,最高法与最高检对新增手段的观点也不一致,后续如何进行法律适用也尚不明确。

近日,浙江沈氏物流虚开案二审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将一审法院定性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改判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改判的理由是“鉴于目前并无证据证实其确切明知受票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系为了骗抵税款,与受票企业有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抵国家税款的共谋,对沈氏公司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实践中,在有真实运输业务的前提下,网络货运平台的“后补发票”“如实代开”等行为不一定会导致税款损失,且平台主观上没有骗抵税款的故意,不应认定为虚开,所以二审法院改判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然而,还有一些观点认为,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虚抵进项不构成虚开,而应构成逃税,即在真实交易的范围内,虚开的发票应属于逃税,因为其本质上符合《解释》第十条“客观上无税款损失,主观上无虚开故意”的规定。不过在实践中,这些行为到底属于虚开、非法出售/购买还是逃税,还存在许多的争议。

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且其法律适用不明确的情况下,对于网络货运平台的“如实代开”“后补发票”行为,部分机关可能会以“无实际业务”“虚构交易主体”等理由认定其构成虚开,网络货运平台的合规风险较大。

三、网络货运平台高风险行为

(一)伪造运输轨迹和运输业务

《暂行办法》要求网络货运必须按照技术规范要求上传运单数据至省级监测系统,记录实际承运人、托运人用户注册信息、身份等信息,保存实时行驶轨迹数据等信息。

但部分平台生成的运输轨迹与实际情况可能存在差异,如轨迹可能是一条直线或轨迹异常等,这极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构业务,虚开发票。部分平台为了赚取开票费,将本不属于通过网络货运平台完成的业务,通过伪造运输轨迹、过磅单、资金流水等信息录至平台,为客户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刑事犯罪。

(二)运单补录

部分平台是为了结算方便,在业务完成后统一进行运单补录,结算运费。还有一部分企业自行找个体司机完成运输服务,但是个体司机无法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情况下,一些网络货运平台就会找到这些企业,要求企业将已经完成的运输业务信息录入平台,平台为其开具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行为均容易导致税务风险。

(三)资金回流

虚开发票一般都会涉及资金回流,因此部分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在检查、稽查和侦查过程中通常会着重调查企业的资金回流问题,甚至直接以资金回流认定企业构成虚开。

然而,对于很多网络货运企业而言,即便在业务真实的情况下,也会存在资金回流的现象,容易引发税务风险。这主要是由于网络货运平台支付运费有一定的滞后性,托运人先不通过平台自行向实际承运人支付运费,其后为避免向实际承运人重复支付运费,由平台将托运人重复支付的运费回流至托运人或其指定的人员。

(四)单人运费奇高

出于资金安全和及时结算运费的需求,部分平台会设置车队长,车队长一般由托运人内部员工担任。在运输任务完成后,平台审核后将托运企业支付的运费扣除服务费后转至车队长个人账户,同时为托运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车队长收到运费后再向实际运输的各车主进行分配。

在这种模式下,会导致车队长的单人运费奇高,容易引发税务机关关注。

(五)单人短时间频繁接单

实践中,一些人员或平台为了赚取开票费,可能伪造虚假交易、出现单人短时间内频繁接单的情况。还有可能出现一些司机从未在平台注册过账号,但却显示其在平台接单的情况。

上述情况很容易被税务机关质疑运输业务的真实性,从而导致虚开相关风险。

(六)运费异常

由于部分平台存在资金垫付、资金回流、补录代开等情况,在运输业务结束后,部分平台会将相关运输信息在短时间内统一录入。

这可能会导致资金在短时间内出现大量流动,资金流向与真实业务不符,从而导致运费异常,引发相应风险。

(七)采购油卡/燃料抵顶运费

网络货运行业中成品油消耗、道路通行是成本支出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实务中,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可能存在如下违规或可能导致税务风险的行为:(1)部分网络货运平台要求个体承运人以平台的名义开具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网络货运平台未承担加油费、过路费,但要求承运人提供等额或超额的油费、路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票,存在虚抵进项风险;(3)用部分油品/燃料抵顶运费;(4)网络货运平台与加油站或加气站串通虚开发票。加油站拥有庞大的自然人客户群体,积攒了大量的富余发票,而网络货运平台存在缺少进项发票。因此,网络货运平台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让加油站为其虚开发票。在税务机关全链条查处强监管趋势下,网络货运平台与加油站相互牵连、引发税务风险的案件也较为常见。

(八)白条入账抵扣

一些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存在白条列支司机运费等问题。

如果税务机关不认可网络货运企业的白条入账形式,将可能导致平台企业的补税风险。

(九)发票信息与真实业务发生记录匹配错乱

事后运单补录情形下,平台经常发生因补录人员个人原因,导致发票信息与真实业务情况匹配错乱问题。例如,同一个司机,在同一时间出现两笔运输业务轨迹,运单中的发车时间早于录入时间,发票中的运输信息与平台中的运行轨迹不符等情况。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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