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间贷款买的房,离婚时女方没分到!
男方家这样操作,婚后首付162万买的房卖了1280万,离婚时女方要求分割售房款,结果被法院驳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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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深圳的一起离婚案,王某与孙某于2014年5月登记结婚,最初与王某父母一起生活,但因为经常发生矛盾,2017年两人带着孩子搬出,2021年两人因矛盾分居。2022年王某起诉离婚,孙某同意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也没有争议,但是双方对一项重大财产女方是否有权分割发生争议。

婚后一年多,也就是2015年10月时,王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约,买了罗湖区一套总价604万的房子,首付款162万是王某父母出的,房子登记在王某名下。2021年3月王某以1280万的价格出售该房,孙某认为房子的购买和出售行为都发生在婚姻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该套房产出售后的增值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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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这类案件,即使房子登记在王某个人名下,且首付是王某父母出的,但由于是婚姻期间贷款购买的,离婚时孙某多少能分到一部分。但这个案子有点特殊,王某家应该在购房的时候提前做了些准备。

王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落款时间是2015年12月的《代持协议书》,说这房子的实际产权人是王某的母亲,只是借用王某的名义购房,房款全部由王某的母亲支付,实际权益也归王某的母亲。

此外,王某还向法院提供了银行流水,证明除了首付是父母出资以外,每月的房贷也是由王某母亲的账户转到王某的还贷账户,可以证明贷款也是王某母亲付的。房屋出售后,售房款也全部转给了王某的母亲。所以,王某主张,这房子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售房款女方无权分割。

法院判决:最后,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驳回了王某要求分割售房款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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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律说法:不评价本案男女方双方的是非问题,从法律角度来说,这案子男方能胜诉的关键是提前有准备,证据链完整。除了代持协议书外,更重要的是银行流水等客观证据齐备。

在类似案件中,离婚时一方拿出的与父母签的协议或借条,有被法院支持的,也有法院不支持的。这类文件是真是假有时确实不好分辨,因为文件上没有配偶的签字,很难说是当初签的还是后补的。但是银行流水这种证据显然是没法后补,尤其是本案中每月的贷款都有从王某母亲的账户到王某账户的流水,而且王某售房后也及时把售房款转出,这些证据都能佐证代持协议的真实性。

提前做了相对充分的准备应对可能的风险,那王某能胜诉也就不奇怪了。

所以,平时学点法律知识做好准备,比出了事吃了亏再抱怨法律不公强!

本文作者:北京杨文战律师,第一届北京网络知名人士联谊会理事,微博十大影响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二十余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