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
若员工是在中午就餐、休息、上厕所时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是否可以视同工伤呢?
是否能认定视同工伤,对于员工亲属的切身利益差别巨大,仅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赔偿就高达1036420元,另外还有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如果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所需要支付的工亡赔偿将超过120万。
司法实践中不同认定观点
1、部分法院认为,固定的午餐休息时间里员工可以停止工作稍事休息,可以自主进行午餐活动和休息活动,用人单位一般不会进行干涉,不进行特别的劳动用工管理,这段时间可以由员工自行支配。
在这一状态下,如果员工在午间就餐或休息时突发疾病,并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认定为视同工伤。
2、部分法院认为,“视同工伤”是法律规范对工伤认定的扩大保护,职工因长时间持续工作后根据规定进行必要、合理的休整时间,是为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满足基本生理需要,可视为工作时间的一部分。
午间吃饭、休息也是为了继续下午正常工作的需要,因此将该时间作为工作时间的适当延伸,将其包含在工作时间内,有利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利。
制定和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目的在于 “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所以在因工伤认定产生争议时,法院偏向保护员工或员工亲属权益,从而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要更多一些。
【案例解析】
华某是上海市某物业公司员工,公司安排其在某小区内从事绿化养护工作,上班时间为上午7时30分至11时,下午12时至16时30分。
2017年9月11日11时左右,华某结束上午工作,回到小区工具存放室内(兼休息室)准备当日午饭时,突感胸部不适,休息约20分钟后昏迷不醒,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死因为心源性猝死。
华某亲属向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人社局经过调查作出“予以视同为工伤”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物业公司对于工伤认定结果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院认为,视同工伤需符合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等条件。
“工作岗位”包括于“工作场所”范围内,华某在结束上午工作后,在工具存放室准备午餐时猝死,认定为发生于从事绿化养护“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范围缺乏令人信服的理由,故人保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属适用法律错误,理应予以撤销。
高院再审认为应当视同工伤:
高院认为,职工一天的工作时间应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其必要的午餐及午间休息等,属于人体正常生理、生活需要,也是为了继续下午正常工作的需要,因此将该时间作为工作时间的适当延伸,将其包含在工作时间内,有利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利。
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来看,考虑了此类突发疾病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实质上是将工伤保险的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了其他情形,最大限度地保障这部分主观上无恶意的劳动者能够获得救济。
因此,在将“工作岗位”作为认定工伤的因素之一进行判断的同时,更需要从工伤认定的本质出发,从更符合社会公平公正的角度,结合实际情况加以考虑。
最终高院判决:撤销一审、二审法院行政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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