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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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领域中,关于劳动者要求企业补缴社保、清缴欠费是否存在两年追诉期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和争议。事实上,这种观点存在一定的误解。

从法律规定层面来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确实提到了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 2 年追诉时效。即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 2 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但需要明确的是,这是针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诉期,而非社保补缴的追诉期限。

社会保险费缴纳属于行政征收范畴,与行政处罚的性质并不相同。《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均未对清缴企业欠费问题设置追诉期。这意味着,当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发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时,有关部门仍然可以继续追缴社会保险费的历史欠费,法律法规并未对此限定追缴期。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专业会议“会议纪要(七)”也指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为由不再查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请求履行上述查处职责,且能够提供相应材料初步证明企业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责令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相应职责。

也就是说,如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查处,或以超过两年时效为由不予查处的,劳动者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查处并责令补缴。

从实际案例来看,也有诸多支持劳动者社保补缴权利不受两年时效限制的判决。例如,李先生曾于 2013 年 9 月入职某公司,公司一直未按照实际工资为基数为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2021 年 4 月李先生离职后发现该问题,向人社部门投诉要求公司补足 2013 年 9 月至 2021 年 4 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一审法院以超过两年时效期限驳回其诉讼请求,但二审法院认为社保补缴是行政征收行为,旨在保障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两年时效的限制,最终支持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此外,从社保制度的本质和目的来理解,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如果将社保补缴的权利限制在两年内,那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充分保障,也违背了社保制度的初衷。

综上所述,劳动者要求企业补缴社保、清缴欠费不存在两年追诉期的限制。劳动者在面对社保未缴或欠缴问题时,应积极主张权利,通过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通过司法途径等方式,要求用人单位依法补缴。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企业缴纳社保情况的监管,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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